女子身高差1.1公分當不成消防員 法院認考試規定違憲判勝訴

熱度168票  瀏覽2次 時間:2020年7月25日 06:29

陳姓女子於107年通過警消人員特考後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受訓時,卻因身高未滿160公分被取消受訓資格。陳女不滿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認定身高限制違憲,今天判決陳女勝訴。

陳女參加民國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獲錄取,去年1月間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不過,陳女身高只有158.9公分,不符「一般警員考試規則」160公分的身高標準,被廢止受訓資格。陳女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指出,憲法第18條明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考試資格及方法的規定對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及公民平等服公職權利形成限制者,應符合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北高行表示,有關身高限制的規定欠缺與重要公益間的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即使從寬認定相關規定與消防救災的重要公益目的間有合理關聯,也過度侵害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及公民平等服公職權,違反比例原則。

北高行指出,相關規定只是沿用以往消防與一般行政警察尚未分立時所訂定的身高標準,但消防警察勤務內容與面臨風險狀況與一般行政警察有差別,不能以一般行政警察的身高需求,作為消防警察的考選標準。

北高行表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考選部、消防署無法提出可信的科學證據證明,身高未達標準的消防警察在消防任務執行上,就無法符合緊急救災的效能標準,何況世界上還有其他國家、地區對消防人員並不設定身高限制。

北高行認為,調整消防車輛、器材的使用便利性,以及採用其他輔助設備或設施,就能使身高較低者也能克服身高條件的限制。內政部更曾基於不影響消防勤務安全前提,檢討建議降低消防警察的身高標準3公分。相關規定以身高標準限制人民應考試服消防警察公職的權利,已逾越必要範圍。

北高行認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以陳女不符合規定身高標準為由,廢止她的消防警察的受訓資格,不法侵害她應考試服公職權及公民平等服公職權,都應予撤銷,判決陳女勝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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