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違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 被告唐英傑申覆核今遭駁回

熱度29票  瀏覽0次 時間:2021年5月20日 16:01

首宗違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 被告唐英傑申覆核今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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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是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被告。
唐英傑是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被告。

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23歲男子唐英傑涉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員,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案件已排期於今年6月23日在高院開審。唐早前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撤銷律政司司長發證明書,指示其案件不設陪審團審理的決定。同為國安法指定法官的原訟庭法官李運騰今日(20日)頒書面判詞,認為唐的覆核並無可爭辯之處,因此駁回唐英傑的申請,換言之唐英傑涉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將維持由3名指定法官審理。

今次覆核申請人為唐英傑,答辯人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鄭於今年2月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以保障陪審團及其家人安全為由,發出證明書指示案件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法官審理。

申請人一方早前陳詞指,陪審團制度在香港已有逾百年歷史,即使是日佔時期也未曾間斷,陪審團審訊可確保司法獨立,可避免由特首委任的法官審理由政府提出的檢控。律政司司長決定申請人的案件不設陪審團之前,未有給予他辯駁的機會,令他無法勸阻她做出相關的決定,此舉有違程序公義的原則,亦剝奪了申請人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

不過律政司一方指,《基本法》第63條賦予律政司權力,其主管的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司長無責任就每個決定都給予原因解釋。雖然《基本法》第86條保障,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團制度繼續保留,但律政司一方強調,這不等同陪審團審訊就是《基本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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