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須簽署效忠聲明 發信三星期內簽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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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須簽署效忠聲明 發信三星期內簽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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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求去年7月1日或之後聘用的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須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港台圖片)

公務員事務局發通告,要求去年7月1日或之後聘用的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須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要在部門發出信函的3星期內簽妥及交回聲明,而準非公務員受聘人須在接受聘任時同時簽署聲明。

當局指出,《基本法》訂明,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公務人員的一貫責任。與公務員一樣,獲特區政府按非公務員聘用條款聘用的僱員屬公務人員,須明確知悉並接納這些責任。

發言人表示,若有僱員不理會或拒絕簽妥聲明,反映他拒絕遵守《香港國安法》第6條,並拒絕確認、接納和履行《基本法》訂明的公務人員責任,對恪守政府僱員核心價值缺乏承擔,當局會根據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展開行動,考慮按僱傭合約終止聘用,過程中有關僱員會有機會解釋。

發言人提到,若有僱員有不當並違反聲明的行為,當局會視乎個案實際情況,按僱傭合約採取紀律行動,在考慮懲處時,除了行為情節、性質、嚴重程度等,當局亦會考慮僱員曾作出聲明、有所認知他的公職身分帶來的期望和責任,但仍作出有關行為這一點。

發言人提到,要求非公務員政府僱員簽署聲明,是公開確認和體現他們要背負的責任和期望,有助進一步維護和推廣政府僱員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要求是符合《香港國安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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