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来和主要机制
“碳交易”又称“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来源于两个国际公约——《联合国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制定了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害的水平。
1997年12月11日,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 《京都议定书》。在《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即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包括中国在内发展中国家则没有强制减排的义务。美国是目前唯一游离于议定书之外的发达国家。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联合履行机制JI: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简称ERU),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简称AAU)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清洁发展机制CDM:CDM是京都议定书下面唯一一个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中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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