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爽報》輕判了事 各界促律政司提上訴

熱度147票  瀏覽64次 時間:2015年9月18日 10:39

【太陽報專訊】【本報訊】壹傳媒集團旗下《蘋果日報》及《爽報》藐視法庭罪成、但獲輕判罰款了事,各界嘩然,法律界人士、學者及關注傳媒操守的團體均指出,涉案兩報及兩名時任總編輯僅被判罰款共五十五萬元,完全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加上當中有被告有藐視法庭前科,「顯示罰錢都冇用」,判監才合理,否則令人誤以為「只要畀得起錢,藐視法庭都無所謂」,本港維護公平審訊的核心價值將蕩然無存,故要求律政司提出上訴。個團體正考慮到壹傳媒總部抗議,如律政司拒絕上訴,不排除到律政司辦公室甚至法院門外請願。

「唔係用錢可以彌補」

律師陳曼琪指四名被告的行為,即在審訊前刊出一名謀殺案被告的訪問,嚴重衝擊法治的核心價值,損害《基本法》賦予本港享有獨立司法權,是憲制上的侵犯,干預司法程序公平審訊,亦可能對陪審員造成影響,需由法庭糾正。加上《蘋果日報》及時任總編輯張劍虹均有前科,顯示罰款已不足以阻止重犯,應提升至監禁,「唔係用錢就可以彌補」。她又對於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指「不要求法官判監」,做法更令人感到驚訝,促律政司上訴及作出內部檢討。

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學術統籌宋立功指出,既然律政司已指今次案件非常嚴重,涉及社會高度關注的謀殺案審訊,則任何干預司法公正的做法也不能接受,總編輯責無旁貸,罰款五十五萬元實在過輕,認為即使今次法庭判監也不為過,律政司絕對有上訴理據。一直關注壹傳媒不良報道手法的屯門區議員陳雲生也認為判罰太輕,令公眾以為案件不嚴重,未能產生阻嚇作用,「五十五萬元對一個企業實在微不足道,廣告費都唔只呢個數」,認為律政司應提出上訴。

正義聯盟主席李偲嫣亦指判罰過輕,「坐(監)十日八日都好!」尤其《蘋果》及張劍虹有同類案底,並非初犯,甚至明知故犯,沒理由罰款了事,壹傳媒前主席黎智英向反對派人士及政團秘密捐款,每次動輒數百萬元,五十五萬元屬「濕濕碎」,等同「放生毒蘋果」,令人覺得原來藐視法庭、破壞法治,「嘔啲錢出嚟就冇事」,不用受牢獄之苦,對整個新聞界及年輕人都傳出很壞的訊息。

保衛香港運動發起人傅振中轟法庭對各被告判刑太輕,指法官量刑時應將壹傳媒及黎智英過往違法行為,如經常報道失實、賣弄色情、秘密捐款、策動違法佔中等一併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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