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條立法|煽動意圖罪刑期大增至 7 年 無需證煽暴意圖 管有煽動刊物囚 3 年|Yahoo

熱度8票  瀏覽0次 時間:2024年3月08日 12:03
23 條立法|煽動意圖罪刑期大增至 7 年 無需證煽暴意圖 管有煽動刊物囚 3 年|Yahoo

【Yahoo 新聞報道】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條例草案今(8日)出台,立法會同日將會首讀。條例草案建議,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7 年,若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更可囚 10 年。至於管有煽動刊物,最高可囚 3 年。條例草案又列明,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對比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 9 及 第 10 條所述,煽動意圖相關罪行,第一次定罪可監禁 2 年,管有煽動刊物,首次定罪監禁 1 年。可見 23 條草案的建議,較現行刑罰明顯加重。

條例草案列明,煽動意圖如下:

(a)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以下制度或機構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一

(i)《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

(ii)《中華人民共和國惠法》規定的國家機構;或

(iii) 以下中央駐港機構一

(A)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B)中國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C)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或

(D)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

(b)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 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一

(i) 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ii) 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d) 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e) 意圖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

(f) 意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條例草案列明,任何人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刊印、發布、出售等;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7 年。至於任何人勾結境外勢力,而作出上述行為,刑罰更加高,可判處監禁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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