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在手钱被他人取 广州储户被判担责一半

熱度536票  瀏覽6次 時間:2012年1月06日 09:59

一审判银行负全责,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储户未能证明已妥善保管密码做出改判

南都讯 银行一直放在身上,密码也未曾告诉他人,但卡内的存款却在异地不翼而飞。为讨回损失,储户黄小姐将银行告上法庭,最后经法院终审判决,双方各负50%的责任。

近5万存款“蒸发”

2009年12月,储户黄小姐在某银行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开户,至2011年6月28日,账户上存款余额为人民币49957.77元。同年7月15日,当她再次查询该账户时,却发现卡内存款余额仅剩人民币84.77元。

随后,黄小姐向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湖派出所报警。经查,自同年7月2日至7月4日期间,她的这个账户在广东茂名连续发生20笔A T M取款交易,包括异地取款费和跨行交易费,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49873元。

“存款被取的这段时间,账户银行卡、存折一直保管在我身上,而我也一直在广州,从未去过茂名。”近5万元的存款不翼而飞,黄小姐十分纳闷。警方也只是告知案件已转到茂名侦查,具体进展到何种程度则不得而知。

黄小姐找到开户银行,希望对方能赔偿损失。银行认为有可能是黄小姐授权他人去取款,而且取款人输入了正确的密码,因此拒绝做出赔偿。再三交涉无果后,黄小姐将银行告上法庭。

二审要求储户举证

2011年9月13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银行赔偿黄小姐全部存款损失。法院认为,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为保障储户存款安全,银行必须履行对取款人身份审查的义务,以识别真实合法的取款权利人。

越秀法院认为,银行设置的柜员机未能识别取款权利人以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应当由银行承担。此外,银行未能证明储户因保管账户介质、密码等凭证不善导致存款被支取,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当事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上诉称,存款被盗的根本原因是被上诉人故意或过失向他人泄露了银行卡信息和密码。

2011年12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改判银行和黄小姐对被提取的款项各负50%的责任。改判依据在于:由于密码的专属性,应该是由储户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但储户未能就此举证。因此对于款项被提取,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银行应负全责

对于法院的终审结果,黄小姐的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群认为,广州市中院的判决理由稍显牵强。银行未能辨别“克隆的银行卡”,是其应承担责任的根本原因。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银行声称是储户未妥善保管密码,则银行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此外,从举证能力上讲,绝大部分储户没有能力去自证已妥善保管好密码,而反过来,银行作为强势机构,是有能力通过调取监控录像、侦破刑事案件等方式去举证银行卡密码是如何泄露的。如果储户对密码泄露确有过失,银行才能够免于相应的责任。

他山之石

江西储户告赢银行

随着高科技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银行卡犯罪呈上升趋势,因银行卡存款被冒取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急剧增加。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不一样的认识,判法也不尽一致。

南都记者查阅相关报道发现,2011年12月23日,江西《江南都市报》曾报道过类似案件,但判决结果则有所不同。报道称,江西新余市某公司上班的胡某银行卡内一万元的钱,被他人在异地A TM机上分6次取走。胡某工资卡一直在身上,而且身份证从未遗失过。

胡某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但遭到银行的拒绝,银行方面认为胡某没有证据证明卡内款项1.15万多元是被盗取的事实,因为其存款是在正常交易状态下被取走,银行兑付存款的行为和方式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

据介绍,这起官司打得非常艰辛,一审法院支持了储户胡某的诉讼请求,判令银行支付11604元,银行不服上诉到新余市中院,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银行方面仍然不服,又向江西省高院申请再审。

最终,江西省高院经审查后认为,胡某与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存款信息、密码是否泄露,存款是否由本人支取,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银行对客户的存款资金有保障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客户储蓄卡内存款被异地提取与胡本人有关联,因此,银行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作出了驳回银行再审申请的裁定。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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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银行卡被复制损失13万 银行被判负全部责任

你认为银行应该负多大则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谢亮辉 实习生赵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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