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律師料若陳同佳自願投案並獲原諒 判死刑機會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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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大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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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表示,已通知台灣代表律師安排自首事宜。台灣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劉韋廷表示,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已先被檢察機關發現,不符合自首條件,只能算是投案。

劉韋廷指出,在台灣殺人案件要判死刑,必須符合手段兇殘、連續屢犯和沒有悔意等條件。他說陳同佳自願來台投案,可以算有悔意,加上假如獲得被害者家屬原諒,判死刑和無期徒刑機會不高,但殺人是重罪,法律規定至少要判10年以上。

陸委會重申,已就案件建立單一聯繫窗口,關鍵在於陳同佳真實的投案意願及香港政府的責任感。

特區政府保安局表示,涉案人在港就清洗黑錢案的服刑經已完畢,現時是自由人,若涉案人願意赴台自首及接受審訊而獲台方同意,特區政府會提供可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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