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樂船研增規管 租用須先獲許可

【星島日報報道】自南丫島海難發生後,海事處近年一直將提升海上安全的重點,首先放在屬載客船隻的I類別船隻,但隨着 各項改善措施相繼落實,處方認為是時候 手改革本地遊樂船隻的規管制度。據了解,為了讓海事處更有效掌握出租遊樂船隻及其乘客的數目,處方計畫要求所有遊樂船隻,日後必須於取得許可後,方可出租作收取租金或報酬之用。
海事處根據相關調查和英國海事專家觀察所得,留意到現時獲發牌可運載不超過六十名乘客的本地遊樂船隻,規管制度較本地載客船隻寬鬆,而本地遊樂船隻的船東如把船隻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報酬,亦毋須向海事處登記或徵求事先批准。經檢視現行制度,以及考慮到英國、美國及澳洲等地近年不斷提升對遊樂船隻的安全要求,海事處認為需要提升本地遊樂船隻的安全標準。
據了解,海事處打算參考先進海事機構並配合國際慣常模式,建議以船隻的長度取代現時採用的總噸位作為界定標準,日後長逾二十四米的船隻即被視為於大型船隻,要求日後新的出租本地遊樂船隻和新的大型船隻須滿足新的船舶建造標準,如結構防火及穩性等要求,亦須滿足圖則審批及船隻建造質量與標準等要求。至於現有的出租本地遊樂船隻和現有的大型船隻,亦須增設救生設備,以提高船隻遇險時人員可迅速撤離的機會。
載逾12人 須備高頻無 電話
為協助船隻航行及便利海上通訊,當局亦打算要求所有獲准載客超過十二人、並用作出租的遊樂船隻,須配備甚高頻無 電話,並最少要有一名船員須持有由通訊事務管理局發出的證書,而船隻的操作人亦須不斷留意甚高頻道的發布,以便隨時接收緊急訊息。據了解,一系列改革措施涉及修例,海事處計畫稍後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
要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