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審訊】陪審團詢非法集結定義 官稱使人害怕足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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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審訊】陪審團詢非法集結定義 官稱使人害怕足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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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天琦繼續由囚車押送出庭。

【星島日報報道】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四人涉參與旺角騷亂一案,九名陪審團自本周一中午退庭商議逾兩天半後,昨晚六時半提出共兩條問題,內容圍繞針對「美國隊長」容偉業的非法集結罪的控罪元素定義。主審法官黃崇厚解釋,陪審團只要證明被告有讓人感到害怕、和鼓勵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圖,便足以構成定罪。倘若被告人無心使人恐懼、卻做出一些本質上可怕的行為,定罪則不會成立。黃官補充,陪審團只需考慮被告有否意圖作出鼓勵他人使用暴力,鼓勵效果最終為何非考慮範圍之內。

陪審團於周二就其中三項針對容偉業的控罪,包括一項參與非法集結和兩項參與暴動罪,因為未能初步達致有效裁決,前晚請示法庭,法庭指引九人繼續商議。直至昨晚相信陪審團對唯一一項非法集結罪討論尚未有結果,遂提出兩問題。法官解答陪審團問題後,於八時半宣布休庭,示意陪審團留待今早九時半再議。

第一項提問為,非法集結控罪指被告作出一項或多項「擾亂秩序的行為」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當中「意圖導致」所指的是被告意圖使其行為導致他人害怕,抑或被告的行為本身會導致他人害怕。

第二項提問是,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分別指的「夥同」參與或使用暴力,兩者有何分別,被告是否必須同時有意圖和真誠相信其行為會鼓勵他人,才構成控罪所指的「鼓勵」。

黃官向陪審團解釋,陪審員應確保被告有否意圖使人害怕,故被告所作的行為本身是否可怕並不重要。即使被告行為本身會使人害怕,甚或被告行為的實際後果是令人害怕,若被告無意叫人懼怕,不足以定罪。

黃官續指,「意圖」與「相信」是兩個不同概念,前者的意思接近「想」,後者的意思與字面一樣。陪審團須決定被告有否鼓勵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意圖,且該些鼓勵有否實際果效,但被告是否相信其鼓勵是否有效或「是否鼓勵倒人」,並非陪審團要決定之事。

控方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在法官正式解答陪審團問題前,提出一項「有意圖賄賂法官」的比喻教人分辨「意圖」與「相信」。郭假設他賄賂法官,即使他當時其實不太相信法官會接受賂款,但窮途末路下唯有孤注一擲地行賄,他仍是有罪。假設中,郭有「意圖」鼓勵對方接受賄款,但他並不是「相信」對方會接受賄款。

至於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中的「夥同」元素是否相同,黃官着陪審員按照書面指引再作考慮,強調被告單單在場不等於鼓勵他人動武,陪審員須十分小心評估證據。案件編號:高院刑事 四〇八 及 四〇八A-二〇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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