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無申利益 判囚18月

熱度111票  瀏覽4次 時間:2015年10月06日 09:02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曾蔭權遭檢控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入罪率達九成,根據公務員事務局的統計數字,超過一半以此罪定罪的人士判處即時監禁或緩刑。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早前就因未向行會申報入住新地旗下的禮頓山單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十八個月。負責案件的副刑事檢控專員沈仲平於庭外指,職級愈高的公職人員,案件將交予較高級的法院審理,刑罰亦會相對較高。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屬刑事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屬普通法中的刑事罪行,用於針對公職人員各種濫用職權行為,與一九七○年制定的《防止賄賂條例》有別的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將賄賂行為,延伸至公職人員執行公職時涉及不同種類的失當行為,換言之,即使該公務員沒有參與受賄行為,或最終沒有獲得任何實際金錢利益,亦可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被刑事檢控。

  相關條例於九十年代初被廉署始廣泛應用,用於解決《防止賄賂條例》中的不足,自此成為廉署的「尚方寶劍」,成功入罪率高達九成。

  根據終審法院過往案例,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主要元素包括:(一)公職人員;(二)在擔任公職期間或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三)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包括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職責;(四)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五)其行為偏離職責的範圍或宗旨;(六)其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有關罰則指明,一旦被裁定干犯該罪的公職人員,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法例第221章)第101I(1)條,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

  根據公務員事務局的以往個案的統計數字,於○○年至一一年期間,有二十五人因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被刑事制裁,超過一半被告被判處即時監禁或緩刑,接近三成人士則被判處社會服務令,而僅被判處罰款只有兩人。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去年於高院經陪審團裁定項涉及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等罪名成立,共判監七年半,但其中未有向行會申報入住新地旗下的禮頓山單位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則判囚十八個月。

  記者 劉瑋汶 凌沛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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