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人「適當人選」須符合四大條件
【星島日報報道】要當上免費電視台的持牌人,獲政府批出免費電視牌照,至少要符合「適當人選」的四大條件關卡,在《廣播條例》第二十一條,已清楚規定「對不被視為適當人選的人的限制」。
該條例指出,任何人要行使控制免費電視台,通訊事務管理局會對該人士作出四大因素去考慮,包括有關人士的業務紀錄、必須具誠信公正品格情況的紀錄;另有關人士在香港涉及賄賂、偽造帳目、貪污或不誠實的刑事罪行紀錄,以及該人士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刑事紀錄,而該類境外刑事紀錄行為,假若在香港發生,即會構成或組成該持牌人在香港的刑事紀錄內容。
須具誠信公正品格
如持牌人未能符四大條件,已屬不適當人選。同時,持牌人要符合通常居港規定;另如經營以下五類機構,都是「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包括行使其他電視持牌機構、持牌電台、廣告宣傳代理商、在香港印刷製作報刊雜誌東主,以及上述電視台及報刊雜誌有相聯行使控制人士,均不符資格,除非要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特別批准才可。
身兼香港電視網絡主席的王維基,在一三年十月正式被政府否決申請免費電視牌照,政府以循序漸進形式「三揀二」及「一籃子」因素決定不予王維基發牌,只向電盈的ViuTV及有線的奇妙電視原則性發牌,但沒透露「死因」。王維基其後司法覆核,在法庭上披露行會決定的箇中考慮因素,行會檢視過三間申請公司的四項競爭條件,港視不論在財政能力、投資計畫、技術可行性都排第二,但節目策略只排第三,特首提出「節目策略」很重要,結果將王維基踢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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