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处罚将采用从重原则
2010年3月1日,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将正式施行。值得注意的是,区别于同时废止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8月6日发布),新办法在环境违法方面的处罚力度得到了加大。
“这与环境问题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有很大关系。”国家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赛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不仅如此,从形式上来说,《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是以总局令发布,《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环境保护部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新办法比老的办法在条款数量上有较大增加。”陈赛说,目前我国正面临严峻的环境形势,一方面我国经济增长的环境代价过大,环境形势十分严峻。水、大气环境污染等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环境事故频发。
“我国未来的环境压力非常大。环境问题将逐步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瓶颈。”而国际环境保护行动也出现了新的特征,特别是国际环境保护行动与国际贸易的有关政策日益紧密地联系起来。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区别于原办法,新办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产整顿、行政拘留这3项行政处罚手段。”陈赛向记者分析说。
“原办法在行政处罚方面只有警告;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方面的规定。很显然,这对以谋利为目的的企业很难构成足够的威慑。”
的确,在旧的办法环境下,不少企业主就曾私下表示,“最高30万元的罚款额,我交罚款比购买相应的环保设备要便宜很多,所以我认罚。”
“不过,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产整顿、行政拘留,对违法企业不论是在财产性损失方面,还是在企业当期发展方面,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尤其是行政拘留,大大加强了对企业主环境违法的威慑力度。”陈赛说。
与此同时,《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在法律适用方面采用了从重原则,特别强调了“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从内容上来看,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环境保护领域当中的处罚程序和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手段的规定,可以说,新办法具有强烈的证据保全意识,对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做出了有环保特色的进一步补充规定,新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陈赛分析说。
新办法不仅对立案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的原则,即“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
而在证据层面,新办法规定,在线监测数据、现场监测数据均可为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特别强调了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权利。规定“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而查处分离的原则,即“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有助于案件公开、公正、透明的执法,避免了为罚而查,或者为查而罚的扭曲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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