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發指引 管銀行賣代幣化資產 針對非證監認可類別 須做好盡職審查

熱度0票  瀏覽0次 時間:2024年2月21日 09:02
金管發指引 管銀行賣代幣化資產 針對非證監認可類別 須做好盡職審查

由於近期虛擬資產領域發展迅速,金管局透露,已有銀行表示有興趣銷售代幣化產品,故此,該局昨向業界發出指引,規管代幣化產品的銷售。當中,銀行分銷不在《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代幣化產品、例如結構性存款和實物黃金時,要做好產品、發行人和服務供應商的盡職審查,並且要向客戶清晰披露產品的風險、特別是因為代幣化衍生的額外風險。

禁轉移客戶權利及借出質押

金管局同日發出虛擬資產託管的指引,重點要求銀行應把獨立的客戶賬戶持有的數碼資產,與銀行本身的資產分隔,不應轉移客戶數碼資產的任何權利,甚或借出和質押相關資產。

事實上,去年金管局和證監會聯合發布虛擬資產銷售的通函,主要是覆蓋證監會認可產品的銷售,金管局助理總裁(銀行操守)區毓麟指出,新指引可以作出補充,因為新要求覆蓋銀行銷售以代幣化作為包裝的傳統產品,並不在證監會管轄範圍之內。不過,值得留意的是,今次指引並不適用於穩定幣。金管局重申,支持銀行發展代幣化資產業務,指引可為業界提供清晰的監管要求,推動創新及實現代幣化可帶來的好處。

無論代幣化產品是由銀行所發行抑或代理銷售,金管局要求,銀行都有責任進行足夠的盡職審查,充分了解代幣化產品,因應其性質、特點及風險,每隔一段合適的時間進行持續的監察。

充分披露資料管理風險

此外,如果銀行屬於代理銷售行,則要對代幣化產品發行人及參與代幣化安排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其經驗與往績紀錄,以及代幣化安排的特點和其所引致的風險實施盡職審查。

指引亦提出,銀行應充分披露與代幣化產品的重要資料,特別是所用分布式分類賬技術(DLT)網絡及可能應用智能合約衍生的額外風險,同時確保就銷售活動設有適當的風險管理框架,例如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內部監控、投訴處理、合規和業務應變規劃等。

銀行要具備有效的應變計劃,以應付一旦發生DLT網絡故障、網絡攻擊、未經授權轉移及遺失用以存取代幣化產品的私人密鑰等情況。

託管業務要有補償安排

假設銀行所保管的為客戶虛擬資產,除非另有充足理據,應以線下儲存方式保存98%的客戶數碼資產,上述方式俗稱為「冷錢包」的模式。

銀行要就託管業務有適當的保險或補償安排,為可能產生客戶數碼資產的任何損失,提供充足保障。

金管局強調,在從事代幣化產品活動,以及提供數碼資產保管服務之前,需事先與金管局商討,如果要提供保管服務,更應向金管局顯示並獲信納符合通告所載的預期標準及規定。如果銀行已開展數碼資產保管活動,要審視及按需要修訂其系統與監控措施,於6個月內通知金管局,確認符合新指引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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