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蕙禎代表律師:法庭不應處理宣誓人問題
【Now新聞台】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案的上訴。代表游蕙禎的律師認為,宣誓屬立法會內部事務,法庭不應干預;又認為法庭只應介入涉及監誓人責任的爭議,不應處理宣誓人的問題。
被原訟庭裁定拒絕及故意忽略宣誓,因而失去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游蕙禎及梁頌恆,分別到達高等法院。
今次上訴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審理。
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出,宣誓為立法會內部事務,除非絕無他選,否則法庭不應干預。他又指今次上訴不是要處理法庭有沒有權力,而是法庭應該自制地行使司法權。
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知道案件引起廣泛關注,亦不想予人法庭干預的感覺,但就質疑若果法庭不作裁決,誰能夠作最後決定。而且根據基本法104條,議員必須宣誓。
戴啟思就指出於三個情況下,法庭可介入處理宣誓爭議,包括立法會主席或秘書拒絕監誓,不裁定宣誓人宣誓是否有效,沒妥善執行監誓職務,又或監誓人衝動決定宣誓人是否拒絕宣誓。
張舉能認為這些情況流於學術,追問法庭可以基於甚麼宗旨介入。戴啟思指如情況涉及監誓人的職責,法庭就可介入,但不應處理宣誓人問題。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亦質疑當議員拒絕或忽略宣誓,但立法會沒採取行動,法庭可否介入?戴啟思回應表示,宣誓是否有效應由立法會主席或秘書決定。
政府早前就梁頌恆及游蕙禎立法會宣誓提出司法覆核勝訴,原訟庭法官裁定兩人喪失議員席位。法官不接納梁頌恆及游蕙禎提出三權分立下的不干預原則,認為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爭議,法庭有最終判決權;又裁定立法會主席批准二人再宣誓是錯誤決定,兩人不服提出上訴。
至於立法會一方,主席梁君彥基於無合理上訴勝算,決定放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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