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產後解僱港大文員申復職官:仲有糧出點告佢?

熱度310票  瀏覽3次 時間:2016年6月07日 09:42

【東方日報專訊】【本報訊】一名現於香港大學任職的女文員入稟勞資審裁處,指三月通知將被解僱,她提交醫生紙證明懷孕,港大雖撤回解僱通知,但再通知她產後會被解僱。她昨日要求勞審處頒布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不過,審裁官質疑她目前仍受僱於港大,要求復職不合理,反問「一個人未死,點復活?」並提醒復職命令必須僱主同意才有效。審裁官要求申索人自費提交法律意見書,案件將無限期押後。

無限期押後案件

申索人黃潔姍由工會代表陪同下應訊,港大則派黃所屬部門的行政助理出席。黃自二○一四年八月一日起受僱於港大,擔任文員,簽訂一年合約,她通過三個月試用期。至一五年六月,港大稱再與她簽訂兩年合約,新合約由一五年十月一日開始,並重新設三個月試用期。至十二月,她獲通知試用期將延長三個月。不過,港大今年三月以她不通過試用期為由,發出解僱通知。黃同時發現懷孕,並向港大提交相關證明,港大雖撤回解僱通知,但再通知她產後將被解僱。

黃昨要求勞審處頒布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遭審裁官質疑「仲有糧出,點告佢(港大),點要求復職」,更反問「一個人未死,點復活?」他說若要申索,應該在被解僱後提出,而非受僱期間。他又指僱傭條例僅保障僱員懷孕期間不被解僱,僱主有權在僱員產後解僱她。審裁官亦提醒,根據僱傭條例,勞審處必須取得僱主同意才可作出復職命令。他提議無限期押後案件,黃如果要求復庭,需在聆訊前兩周自費提交法律意見書,黃同意有關安排。

黃於庭後斥港大是無理解僱,「如果我工作表現唔好,點會同我再簽兩年合約」,另亦不滿僱傭條例有關復職權的規定不合理。她指政府早前已初步修例,就僱員遭不合理解僱的個案,取消勞審處必須取得僱主同意方可作出復職命令的規定。她希望修例草案盡快通過,並計劃修例通過後重提申索,相信會增加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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