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名牌頸巾外套 幼園校長曾惹官非
【星島日報報道】幼稚園家長向校長送禮涉換取優待學童過往亦曾發生,數年前有家長為學童親授寫字、幫忙「打尖」轉班等優待,事後向校長饋贈逾六千元的名牌圍巾及外套,令雙方惹上官非,去年被控七項收受及提供利益罪名,最終脫罪。
大角嘴維多利亞(君匯港)幼稚園校長李凌秀,曾因涉優待男學童惹上官非,她被指於一○年至一二年期間優待家長汪穎的兩歲兒子,包括親身教導他寫字技巧、幫忙「打尖」轉讀心儀班別及安排老師與護士每日協助男童換底衫及餵藥。李凌秀其後收取汪餽贈一條價值約一千五百元的Bally頸巾,以及一件價值超過五千元Moiselle外套。
被控七罪終脫罪
雙方同被控共七項收受及提供利益罪名等,家長汪穎聲稱與校長李凌秀是朋友,於一三年送贈BALLY圍巾作新年禮物,稱送圍巾沒特別要求,另為答謝李送她手信及為兒子買教材,故將一件不合身且不能退貨的外套轉送給李凌秀。
除送禮予校長,汪穎亦曾贈送兩個原價二千多元的BALLY銀包及一個原價約千三元的FERRAGAMO銀包給三名老師,以感謝三人告知兒子的小肌肉發展問題。二人最終脫罪,但法官指出,校方准許校長收禮後回禮的「認可政策」如同「免死金牌」。該校自九七年起已有收禮後回禮的「認可政策」,但由於不鼓勵教職員收禮,故沒有向教職員提及,案件發生後便以「白紙黑字」寫明。
幼稚園防貪指引
部分建議
教職員若獲贈禮物,如食物可與學生分享;
文具、畫、獎盃等可作「公家用」或在校內展示;
價值不高的紀念品可捐贈作活動獎品;
若教職員在收生、採購程序牽涉利益衝突,如面見者或經營者是其親屬,應作利益申報,及避免參與;
若下屬於特別場合向上司送贈禮品,應設價值上限。
資料來源:《幼稚園校董及職員行為守則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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