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区看守所原所长受贿58万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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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原所长、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巡警大队原政委王景臣,在担任看守所所长期间,为商贩包揽看守所小卖部的供货业务提供方便,先后五次收受贿赂58万元。广东省高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王景臣犯受贿罪判12年的一审判决。

  今年51岁的王景臣,早在2003年11月起便担任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所长。2004年,该所负责管理在押人员小卖部的王某某选定了唐某某作为小卖部的供货商。2006年5月,唐某某为包揽小卖部的供货业务,要求王某某帮忙找看守所领导签订采购合同,承诺每月分一部分利润给王某某,并交给王某某现金10万元用于疏通关系。

  王某某于是找到王景臣,王景臣于同年6月30日代表宝安区看守所与唐某某的宝安区西乡鸿运商店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采购合同。王某某事后送给王景臣现金8万元。该合同到期后,王景臣又于2007年6月30日,代表宝安区看守所与唐某某续签了一年的采购合同。2008年1月,王景臣以借款的名义向王某某索取钱款。随后,王某某通过母亲的银行账户向王景臣的账户转入20万元。王景臣一直没有归还。

  王景臣又于2008年12月1日代表看守所与唐某某的公司签订了为期十年的采购合同,王景臣为此收受人民币30万元。

  汕头市中院一审认定王景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价值人民币58万元的财产。王景臣上诉后,广东省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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