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報道】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案,八女一男陪審員昨經過九小時的退庭商議後,仍未達至裁決。主審法官陳慶偉向陪審員表明,對於他們向法庭提出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及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罪的提問,將於今早才作回應,由於一般陪審員退庭時間為晚上八時,故 陪審員在高院休息室留宿至今早九時半,並叮囑各陪審員勿私下討論案件。曾蔭權昨被記者問及有否信心或會否以平常心面對時,他說:「我係會信香港人,我成日都信。」
主審法官陳慶偉昨根據《陪審員條例》,提醒八女一男陪審團須要按照證據、憑個人智慧及經驗,聆聽證供,從而得出真實的想法而作出裁決,在商議過程中,可能意見不一,但請保持自己真誠的見解(Stay true to your own)。陳官 各陪審員要盡量作出一致的裁決,若不能一致,須以最少七人的大比數裁決,即可以七比二或八比一,但如未能達至合法比例的裁斷,則需要寫張紙條通知法庭,以作進一步指引。
囑須大比數通過
陳官向陪審員重申,本案是一宗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陪審員在審視所有證供後必須肯定曾蔭權的罪責,才可裁定他罪名成立。
九名陪審員昨晨十時五十分退庭商議,至下午三時半左右,透過法庭書記向法庭提出第一個問題,內容指「我們可否請你舉出日常生活例子,去說明在無直接證據下,以下情況,即第三項控罪中的第二及四項元素,故意作出或遺漏,和無合理辯解,如何作出裁決,以及基於甚麼作出裁決。」
當控辯雙方及陳官就陪審員的提問展開近兩小時的爭拗後,尚未正式向陪審員作出回應之際,陪審團於傍晚六時十分,就第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提出第二個問題,內容表示「法官大人,請問是否需要證實被告所收的行益,是作為第一條控罪中a至c元素的報酬,或不需要證實有關報酬實質是甚麼(如阿嬸的例子)。」後來陪審員又要求拿取陳官引導陪審員的所有英文謄本作參考。
有關「阿嬸的例子」,涉及陳官早前在引導陪審員解釋各項控罪的分別及元素,犯罪者行賄時未必明目張膽說明要求,例如以前有給五元服務費給醫院的清潔工「阿嬸」,她們便會自覺提供清潔服務,而《防止賄賂條例》中訂明收受利益形式是包括金錢或服務等。
引清潔阿嬸例子
陳官昨晨繼續引導陪審員時,總結包括時任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廉政公署執行處處長余振昌等證人供詞。陳官另複述辯方陳詞指,建築設計師何周禮為香港青協所作的貢獻不容置疑,值得政府頒授榮譽勳章予他,與涉案深圳大宅的裝修毫無關係;辯方又指曾蔭權以市價租住物業,不涉及任何金錢利益,與政府發出數碼牌照予雄濤無關。
曾蔭權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指他於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接受深圳福田東海花園三層式住宅的整修及裝修工程,及後於上述時間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身分,批准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提出的聲音廣播牌照申請、交還用於提供AM電台服務的聲音廣播牌照申請,以及李國章以該公司董事兼主席身分作出控制的申請。
另兩項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則指曾蔭權於上述期間以特首及行會主席身分參與決定雄濤的申請時,隱瞞他與dbc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住宅進行商議;以及於一○年十二月一日至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當他建議提名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授勳時,隱瞞何周禮為深圳住宅進行室內設計,工程令曾受惠、工程費由東海聯合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及曾蔭權利用受勳以回饋何周禮進行該室內設計工程。
案件編號:高院四八四——二○一五。
陪審團兩度向法官提問的內容
第一條(3:30pm)
法官大人,我們可否請你舉出日常生活例子去說明在無直接證據下,以下情況:
第三控罪中的第2及4項元素:
#2 故意作出或遺漏
#4 無合理辯解
如何作出裁決?
基於甚麼作出裁決?
第二條(6:10pm)
法官大人
請問是否需要證實被告所收的利益,是作為第一條控罪中a至c元素的報酬?或不需要證實有關報酬實質是甚麼?(如阿嬸的例子)
控罪元素
第一項控罪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共有6個元素
a. 接受利益
b.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
c. 該利益是被告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的誘因或報酬
d. 以特首身分作出以上的行為
e. 行為顯而易見
f. 被告是知道上述所有的控罪元素
第二項及第三項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共有5個元素
#1. 被告為公職人員
#2. 蓄意地作出不當行為
#3. 履行公職期間發生的
#4. 無合理辯解或合理理由
#5. 行為是嚴重疏忽職守,絕非輕微
控辯雙方對質
控方
1.這是一個關於貪婪的故事(story of greed)。
2.這是一項貪腐的交易,黃楚標需要一個廣播牌照,而被告需要一個退休後的舒適寓所。
3.用常理去理解,被告是大話精。
4.被告是雙面人,一方面說自己守規矩,一方面暗地里濫用職權為自己籌謀利益。
5.官商勾結,雄濤作為大商家,政府內有個特首做朋友絕非壞事,而雄濤營運廣播業務的財務評估指全期12年的利潤高達6000萬至1.2億港元,是大生意。
6.應考慮各證人作供時的表現及態度。
辯方
1.長篇而沒有證據的故事(long long story, with short evidence)。
2.無證據證明事件中有貪污的作為,沒有證據指兩者有關係,事情在相同時間發生不等於有因果關係,不可無故推測。
3.這是嚴謹認真的法律程序,凡事有根有據,完全肯定的情況下才能說被告有罪。
4.無根據的說法,不可以假設政客與商人必定有不良勾當。不可對被告同情或心存敵意,政治人物不一定講大話。多位與他共事過的證人讚揚他一直以真誠的態度致力服務香港,而這些證人是控方證人,並非辯方傳召的證人。
5.被告無理由收雄濤所提供的利益,因為政府對發牌一直正面,十分明顯雄濤一定會取得牌照。陪審團勿被負面字眼影響判斷。
6.只信證人證供,不要猜測,舉證責任在控方。
要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