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享14项减税 减免超10亿元税
南都讯 记者杨同峰 近期中央和广东省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中山市地税局昨日从地方税收角度出发,对涉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十四项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解读,供广大纳税人参阅。据悉,此举将为中小微企业减免总额超过10亿元的税负。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中山共有各类市场主体20.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5.6万户,各类企业5.2万户,中小微企业占中山企业总数九成以上。中山80%的流动人口和城镇新增劳动力都在中小微企业实现就业。
据市地税局测算数据,2012年中小微企业将减免税负总额超10亿元。其中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山企业可享受的税负减免超3.7亿元。此外,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山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将超过1.3亿元。
政策节选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小型微利工业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要求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小型微利其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要求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对中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中小微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