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领导干部须上报住房投资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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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度232票  瀏覽11次 時間:2009年9月20日 16:49

要求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

加强管理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境外的公职人员

中纪委:领导干部须上报住房投资等事宜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9月19日在京举行。新华社

据新华社北京9月19日电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9月19日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中央纪委委员118人,列席28人。中央纪委常委会主持了会议。全会昨日发布公报。

全会审议通过了贺国强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报告。

全会要求,各级纪委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推动十七届四中全会重大部署和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按照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要求,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按照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按照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的要求,扎实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的要求,协助党委抓好党的作风建设;

按照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

全会指出,党的事业愈发展,党的建设愈深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愈要抓得紧而又紧。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坚决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严肃纠正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认真解决一批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抓紧制定一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扎实推进一批改革措施,坚持不懈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

延伸阅读

除了住房、投资,领导干部还要上报什么

《关 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1997年1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并通知执行: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报告人向同级党组(委)报告:

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

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

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本规定实施以前发生的应报事项在本规定实施以后继续的,应依照本规定报告。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将变化后的情况再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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