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定国企老总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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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度107票  瀏覽4次 時間:2009年11月20日 09:16

11月5日,河南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明确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幅度要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及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国企改制要优先安置职工。

《意见》规定,如果企业效益提高了,要合理增加职工工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要与企业规模、企业效益及经营难度相联系,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相协调,与企业负责人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挂钩。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幅度要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及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不得增长。禁止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的行为。

为了避免因国企改制而引发的职工与企业产生矛盾的情况发生,《意见》明确要求:国企改制必须向职工公布所有“账目”。 按照规定,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都必须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单位要与非国有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对需要在改制后履行的有关合同、协议,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主管单位要负责跟踪、监督。

对于国企改制后职工的安置工作,《意见》要求要按规定做好经济补偿金支付、安置费用预留、社保关系接续、人员档案交接、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各项安置工作。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工伤待遇费以及企业欠缴或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各种社保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各项社保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有缺口的由同级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弥补,不得“打白条”。(来源:工人日报 通讯员李承锦 记者肖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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