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住房改革 经适房停建公租房只租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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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公布

■新快报记者 黎秋玲

昨日,广东省政府官方网站转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下称《方案》),透露将着力解决、缓解、改善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下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到“十二五”末期,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困难群体租房还可获补贴。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

《方案》透露,逐步将全省现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只租不售。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在供应对象上,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本地区住房保障对象条件。

单套以40㎡为主补贴租金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优先予以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通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建设的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方案》规定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租房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租房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给予租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订。

单位建公租房纳政府监管

在公租房的投资建设模式上,既有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的建设模式,还有开发项目配建、产业园区集中配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等模式,单位也可自筹建设。

各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可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而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可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由当地政府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而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进行“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

(新快报)

TAG: 广东 公租房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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