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被指煽顛案周一(9 日)踏入第九天審訊,李卓人一方率先作毋須答辯陳詞,針對控方指據憲法並無合法手段「結束一黨專政」,大狀沈士文指只要辯方能證明存在合法手段改變政制,例如修憲,便足以推翻檢控基礎,又爭議中國憲法在香港的適用性(見內文圖)。
法官一度問沈,「用基本法規範憲法嘅適用性,係咪行得通呢?」控方則回應指,支聯會從沒提倡修憲,現在只是「偷換概念」以圖包裝五大綱領的合法性,屬詭辯,又指其立場是修憲亦不能合法改變中共領導的根本制度。審訊周二續,料由鄒幸彤陳詞。
Day 8|辯方盤問提八九民運及政府鎮壓 控方反對 官指適可而止
法官:用基本法規範憲法
係咪行得通呢?
支聯會案在控方完成案情的一個月後,周一續審處理「共謀者原則」爭議,辯方其後作中段陳詞(或稱毋須答辯陳詞),以供法庭判斷案件是否表證成立。若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將即時無罪釋放,審訊完結;但若表證成立,辯方就需答辯,審訊繼續。(詳見法律 101)
不認罪受審的李卓人、鄒幸彤均會作中段陳詞。代表李的大狀沈士文周一陳詞時,主力針對控方的檢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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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控方案情,中國憲法訂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或主張,必然是終止中共的領導,而據憲法「不存在合法手段去終止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故不論支聯會鼓吹甚麼手段都必然屬於非法。
基於檢控基礎與中國憲法相關,沈在庭上用不少時間梳理中國憲法在香港的適用性,他指《基本法》第 18 條列明,除了附件三列明的全國性法律,其他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特區實施,故據《基本法》,除非有明文規定,否則中國憲法並不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
法官李運騰關注,《基本法》是根據中國憲法第 31 條立法,權力來自中國憲法,故憲法的法律地位應高於《基本法》,「我哋而家用比較下級⋯容許我咁講,即係『低層次』嘅《基本法》,嚟規範憲法嘅適用性,係咪行得通呢?」

沈士文:港法院不具詮釋憲法權力
沈士文回應指,法庭毋須「妄自菲薄」,《基本法》的立法歷史是在「一國兩制」下,限制中國憲法在香港的適用性、「河水不犯井水」,是人大常委會運用權力達致的效果,「叫做有權但係冇用到,呢個就係值得可貴嘅地方」。
他又舉例指《基本法》亦列出附件三的例外情況,例如《國歌法》便是引入了中國憲法定義法例中的國歌。
沈續引述上訴庭案例,指內地法律在香港應被視為「外地法律」(foreign law);原訟庭的案例則提及,香港法庭沒有適當能力運用中國憲法,因香港法官和大律師均接受普通法體系的訓練,而非中國適用的大陸法體系,「香港法庭係唔 equip(裝備)去處理內地法律,包括憲法」,法庭只能從憲法的字面意思理解,不具備詮釋憲法的權力。
沈亦指出,內地法院亦從來不解釋憲法,因為憲法的唯一解釋權在於人大常委會,香港法院嘗試詮釋憲法字面以外的意思「係好危險」。
法官指,《釋議及通則條例》在 2021 年經修訂後,加入第 3AA 條,列明任何人如擁護中國憲法,即屬擁護《基本法》,關注這是否代表法院需要同時考慮《基本法》和憲法,才能理解香港的憲制秩序?
沈回應指,第 3AA 條的修訂於本案之後生效,並沒表明追溯力,故不適用於本案。

沈:支聯會口號受眾涵人大代表
沈士文陳詞的另一重點,是駁斥控方主張「不存在任何合法手段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
沈先指,控方聲稱「人民無權建議或請求修憲」,惟憲法之中並沒條文具此等字眼或演繹,而據機制,人民是可以成為人大代表提出提案,本港亦有人大代表。而支聯會多年來叫喊的口號「係講畀全世界聽」,受眾「當然包括人大常委」,指他們有權提出提案,「呢個咪就係合法嘅渠道囉」。
沈續指,憲法之中與修憲相關的條文是第 62 、64 條,兩者只提及人大有權修憲以及相關門檻,字面上並沒有提及不准修訂憲法的序言,以及第一、二項條文。沈指,如控方提出字面以外的詮釋,就需要引專家意見舉證,辯方亦應有權引專家去反駁控方,指出其「加鹽加醋」、「僭建」,惟控方案情此刻理應已完結。
庭上其後就憲法序言討論,沈表示序言的篇幅長,含共產黨領導字眼,但亦有說「人民民主專政」,換言之此將衍生一個問題,即是「人民民主專政、權力歸於人民」大,抑或「共產黨領導」大。
沈重申,支聯會一直沒提過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或執政地位、打倒共產黨,而控方的開案陳詞、影片、盤問都沒說過類似的說話,實際上,支聯會 30 多年來都是說「結束一黨專政」、達至中國民主。

沈:若有合法手段可結束一黨專政
檢控基礎即失敗
沈亦批控方的主張涉把舉證責任加諸被告身上。他說若法庭判世上有一種合法方式結束中共領導地位,「咁控方嘅檢控基礎就失敗咗喇」。
李運騰指,控方的立場是並沒合法修憲渠道,而就算有,也從來不是支聯會的主張。沈回應指,「呢件事發展到今日咁樣」,因《國安法》第 22 條有明文規定「非法手段」字眼,而被告身為被起訴一方,「好緊張⋯你告我哋係根據乜嘢嘅非法手段,去鼓勵人哋做乜嘢事呢?」而控方的答案是「無任何手段係合法嘅」。
沈續指,「換句話講,因為我哋冇鼓勵人哋點做,所以佢哋(指控方)諗到一條『絕橋』」,即無論被告用甚麼手段都是非法,「因為呢個世界係冇合法手段」。而辯方則提出,修憲就是合法手段。
法官陳仲衡質疑,控方有表示過被告從沒提過修憲。
沈表示,「啱,但係我哋可以唔理佢,呢個唔係佢哋案情。佢哋基本案情,為咗逃避唔需要證實呢樣嘢,就係無 lawful means(合法手段),呢個係成件案嘅核心」。
沈並以「吊詭」形容本案狀態,指因支聯會 30 多年來都沒提及用甚麼方法達至綱領目標,繼而無法證明「非法手段」,「所以一個『天才』諗到,因為呢個世界係冇 lawful means(合法手段),所以開宗名義講,冇任何一個合法方法可以達到目的」。
沈:支聯會綱領屬言論自由
沈士文歸納其立場,若控方沒有表面證供,證明「結束一黨專政」等於結束中共領導,「我哋就完咗,可以返屋企」;但此等式即使成立,另一大問題是支聯會鼓吹以甚麼「非法手段」結束中共領導,只要辯方能證明有合法途徑,控方舉證便是失敗。
沈續指,即使法庭認為上述所有議題控方都能舉證,支聯會由始至終被指的犯案行為僅提出一個網領,沒有其他任何行為支持,這屬於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的政治言論自由,「正正入咗落去香港保障緊言論自由入面,最寶貴嘅政治權利」。
沈說,假設法庭在詮釋本案控罪所指的中國「根本制度」時,出現多於一個解釋方法,理應採用符合人權保障的詮釋。只要上述其中一個議題舉證失敗,辯方則毋須答辯。

控方:有機制修憲
但中共居於核心領導地位
在沈士文陳詞期間,法官指控方檢控基礎似乎有兩個可能性、有待釐清,遂要求控方澄清,是指(一)憲法內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不容修改,抑或(二)支聯會從沒提過修憲,故不涉合法手段,抑或兩者皆是。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指兩者皆是,並引述開案陳詞,指憲法訂明中共領導為國家的憲制及根本制度的一部分,故「不存在任何合法手段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根本制度」,各被告鼓吹「結束一黨專政」,其自然和合理效果,即煽惑他人採用違憲的「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以達致結束中共領導的非法目標,這並非中國憲法所容許。
黎續引述控方的回應陳詞,提及中國憲法有機制透過人大常委會或人大代表修憲,但中共在中國的政治協商制度下居於核心領導地位,其他民主黨派是在接受中共領導的前提下,進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
黎又指,支聯會從沒提倡修憲,亦從沒主張要在尊重中共領導的憲制前提下推動黨內改革,故辯方聲稱修憲、推動黨內改革、提高其他黨派參與度的「合法手段」,只是其事後為「結束一黨專政」尋找一種「看似『合法化』的包裝,以圖偷換概念」,只是為了掩飾「結束一黨專政」的真實目標,「純屬詭辯」。
控方亦重申,從沒迴避舉證「非法手段」的控罪要素,反而清晰表達煽動他人「結束一黨專政」,相等於煽動結束中共領導,屬於違憲,構成本案的「非法手段」,因為憲法列明中共領導的社會主義制度,是國家的根本制度,「此種領導地位並不存在所謂國家憲法上容許的合法終止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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