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求職老師1050元 港大畢業生囚八周

熱度93票  瀏覽4次 時間:2016年10月20日 09:13

【星島日報報道】一名香港大學畢業生訛稱為兒子聘請補習老師,騙取三名求職者合共一千零五十元保證金,他早前承認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昨被判監禁八星期,並須即日向受害人賠償全數款項。

  主任裁判官馬漢璋勸勉被告楊嘉傑(四十歲),希望他以後能珍惜自己,否則日後只會不斷進出法庭和監房,希望此事對被告、對家人、對社會也是最後一次。馬官又指,被告過往有次刑事記錄,曾經因爆竊學校被判監禁十六個月,質問被告為何沒有悔改。馬官又指,法庭不是要翻舊帳或要揶揄他,只是想問他是否看到財物便生貪念。

  被告聲稱自己在破產期間思緒混亂,被眼前的事蒙蔽,做出不顧後果的事,當時做了不合理和不理智的事。楊又指自己任職補習老師時要向中介公司支付首半個月的補習費作佣金,因而產生妒忌心犯案。

  馬漢璋指,被告可以開設中介網站賺取佣金,而非騙取事主的金錢,馬官又指,案件中的受害者十分無辜,指責被告的做法接近混帳。辯方又解釋被告當時希望修讀犬隻訓練課程,為了繳付六千元課程費用才犯案,並呈上課程資料,但馬官指:「這個不是好理由,不用看了。」

  辯方呈上由被告撰寫的求情信,表示自己在二○一四年出獄後一直有良好工作,努力賺錢,現在已有悔意,加上坦白認罪,希望可獲輕判。辯方指被告受二○○九年破產的影響,才多次犯罪,被告有不誠實的問題,他願意接受心理輔導跟進,希望日後重投社會工作。

  案情指,被告楊嘉傑於本年七月至八月期間三次訛稱為自己兒子請補習老師,相約他們見面後,要求事主先付二百五十至四百元的保證金,聲稱上課首天會退還,事主在指定日子補習,才得悉沒有相關屋苑。案件編號:沙田刑事三八六八——二○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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