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名因非法載客取酬被裁定罪成的Uber司機,不服裁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除非該車輛領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任何人士,都不得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
上訴一方認為,控方必須證明案中Uber司機,是有意圖載客取酬,方能入罪。但控方錯誤地運用客觀標準,單以各上訴人向「放蛇」警員收取車資,斷定他們有意出租汽車或取得報酬而載客,卻無證明他們駕駛的目的是甚麼。上訴一方舉例指,若有人聘請私人司機接載他的朋友,單單按相關條例字面解釋,司機可能墮入法網。在本案而言,Uber司機受聘於Uber,乘客向Uber而非司機支付車資,但控方無法證明上訴人均預期他們可直接從乘客的酬勞中得益。
事發在前年4月至6月期間,警方先後22次假扮乘客,打擊無牌出租車,合共拘捕27男1女非法載客取酬的Uber司機,28人在裁判法院全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800元至4500元不等。上訴方透露,涉案28人中27人原擬提出上訴,後來2人放棄上訴,1人則不幸於上月離世。法官押後處理該已離世的上訴人的上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