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严控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避税
□本报记者 朱宇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通知明确,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通知强调,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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