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打擊無牌找換店 五年檢控44宗

熱度229票  瀏覽2次 時間:2018年1月22日 09:14
■區偉成表示過去五年未有發現無牌經營找換店有上升趨勢。

【星島日報報道】(星島日報報道)自二○一二年四月起,所有金錢服務業即俗稱找換店的經營者,須向海關申請有關牌照。過去五年,海關成功檢控共四十四宗無牌經營金融服務個案,及一百零九宗向持牌人發出警告信。去年七月,深水埗區一家金鋪更因非法找換,被判罰款目前最高金額六萬元。

為使本港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制度,進一步與國際標準接軌,政府在二○一二年四月一日通過《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第六百一十五章,金融機構包括貨幣找換商,除了需要申請相關牌照外,亦需遵從客戶盡職審查,查證每單交易客戶的身分,並保存有關交易紀錄的資料至少六年,以保障香港金融制度免受不法資金侵害。

二○一六年年中,海關人員恒常巡查市面的找換店,發現深水埗區一間金鋪提供找換金錢服務,門外亦設兌換匯率表。經查證後,該金鋪涉嫌無牌經營金融服務,次年七月被判罰款六萬元。去年另一宗個案,一名公司董事涉嫌無牌經營金融服務,被判罰款八千元,及取消申請金融服務資格十二個月,其有限公司亦被判取消申請金融服務資格六個月。

截至去年十一月,本港約有一千二百九十家持牌的找換店,大部分申請為有限公司或合夥人,海關每年主動視察約一百六十個找換店。條例生效至今,涉及一百零九宗向持牌人發出警告信,包括未經海關關長同意下,自行增加或減少持牌人、分店數目、銀行戶口及未有遵從客戶盡職審查。另外有十宗個案,持牌人在巡查時採取不合作的態度,未有提交或申報上述資料,而需暫停牌照,其中兩宗個案最後被釘牌。

香港海關金錢服務監理科首席貿易管制主任區偉成表示,過去五年未有發現無牌經營找換店有上升趨勢,大部分找換店持牌人均遵從條例及執行客戶盡職審查,百多宗個案發出的警告信,相信是持牌人無心之失及比較合作,事後亦有糾正行為,故經律政司建議,未有作出檢控。

區偉成指出,找換店的持牌人需兩年一次向海關申請牌照,今年年中為續牌的高峰期,續牌費用為七百九十元,每多一間分店要支付多三百五十五元,再審查持牌人每人為八百六十元,主要審查申請人有沒有犯罪紀錄,有否涉及破產、公司清盤令等,可於網上遞交申請,一般如文件妥當,三十三個工作天便會發放有關牌照。

頂:9 踩:11
對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
當前平均分:-0.29 (80次打分)
對本篇資訊內容的質量打分:
當前平均分:0.35 (66次打分)
【已經有63人表態】
10票
感動
8票
路過
4票
高興
6票
難過
9票
搞笑
7票
憤怒
9票
無聊
10票
同情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