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萬元支付訟費 違禁制令阻清場佔旺四子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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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二○一四年佔領行動期間,潮聯公共小型巴士有限公司成功申請法庭禁制令,禁止佔領者堵塞路面。逾三十人因違反禁制令,阻撓清理旺角彌敦道的佔領區,遭律政司控告刑事藐視法庭罪。其中涉及二十名答辯人的案件中,有包括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等十一人早於今年七月認罪,法官陳慶偉昨日判其中四名答辯人入獄一個月,緩刑一年,並罰款一萬元,陳官命令四人須向律政司支付訟費。

記者:潘琪慧

社民連及香港眾志到庭聲援,認罪的岑敖暉於庭外表示,已有心理準備被判即時監禁,根據鄭錦滿和歐煜鈞的案例,他估計自己面對的刑期較短,並表示有信心和力量面對監獄。至於被裁定罪成的黃浩銘稱,非常有信心即將再次入獄,判詞中提到四位答辯人參與度有限,但他認為自己與岑敖暉、黃之鋒於鏡頭拍攝下參與度高,相信監禁機會亦很高。

四名答辯人分別為擁有理科碩士、三十一歲的非政府組織社區發展主任張啟昕、負責派傳單的二十三歲地產公司職員馬寶鈞、二十一牙醫診所助理黃麗蘊,以及三十二歲保安員楊浩華。法官指張啟昕、黃麗蘊和楊浩華需要在三個月內繳付罰款;馬寶鈞因收入不穩,可於半年內繳付,如他們未能如期繳交罰款,則需要以監禁代替。四人離開法院時,並沒有就判刑結果作回應。

無證據顯示擔當重要角色

法官陳慶偉於判詞中指,答辯人張啟昕被拍攝到於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清場時,出現在山東街禁制令範圍內,警方曾警告離開,但她未有理會指示,更在被捕時作出反抗,但陳官指沒證據顯示張在佔領行動中擔當重要角色,此外於求情時,知悉張由關注政治議題轉為關注社區,從求情信可見她對環保政策及社區作出貢獻,加上她及早認罪和表達悔意,遂判處緩刑及罰款。

至於答辯人馬寶鈞、黃麗蘊和楊浩華當日無視警告,繼續留守在禁制令範圍內的人群中,而楊於被捕時更作出反抗,但陳官指他們的參與度有限,並無政治聯繫,認為判處緩刑及罰款已經足夠。

就刑事藐視法庭的判刑原則,陳官指可參考早前認罪的鄭錦滿和歐煜鈞的判詞。陳官於該份判詞指,刑事藐視法庭罪是指嚴重地干預司法制度,判刑目的是要懲罰蔑視法庭命令人士,法庭有權要求蔑視法庭命令者付出代價,以證明他將來保持良好行為。

官指藐視法庭判刑須阻嚇性

陳官引述澳洲高等法院針對藐視法庭罪的案例強調,法庭有需要作出有效的補救,以確保法律制度不被破壞;又引述加拿大法院案例指,藐視法庭案的判刑必須具阻嚇性,否則就是損害法治,示威者的行為沒有令法庭尷尬,但卻挑戰了法庭的真正存在;一個人違反法官發出的命令,不是因為針對該法官而有罪,而是因為打擊司法制度。「今天我們享有的一切,如自由、民主、言論和宗教自由,都是來自法治,你有權利捍 你的立場,有能力游說他人,也是源於法治,一旦失去法治,只會變成強權統治。」陳官指以上的判刑原則亦適用於本案。

四人早前已由資深大狀麥高義為他們求情,指四人並非佔旺事件的領袖或策劃者,純粹是「最底層的工廠工人」,他們無意圖挑戰法治,向法庭致以無限歉意。麥高義又指他們因不了解違反禁制令實屬不尊重法庭,誤以為此舉是對抗北京政府及警方,四人均沒有暴力反抗,已經上了一課。

案中另外十六名答辯人,包括已認罪的黃之鋒、岑敖暉、周蘊瑩、朱緯圇、張啟康、蔡達誠和司徒子朗,以及於上月中被裁定罪成的黃浩銘、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和麥盈湘,將於下月七日判刑。 案件編號:高院雜項七七七、七七九、七九四、七九七——二○一五。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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