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濫用解犯鏈 警值日官遭訓諭

熱度262票  瀏覽3次 時間:2018年1月23日 11:55
監警會調查一宗使用「解犯鏈」而涉「濫用職權」案件。

程序記錄原因

惟監警會審視調查結果,認為投訴人年事已高加上有腳傷,由兩名警務人員押解求醫,理應不易逃脫,監警會又發現值日官雖表示已審慎考慮使用解犯鏈的原因及理據,但未有在其警察記事冊內記錄投訴人情緒不穩一事,監警會因此建議把「濫用職權」的投訴分類改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

此外,監警會亦發現值日官未有按既定程序記下授權使用解犯鏈的原因,故監警會再新增一項「疏忽職守」指控,並列為「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投訴警察課同意監警會的分類決定,分別警告和訓諭涉案的值日官。















" data-reactid="22" style="margin: 0.8em 0px 0px;">【本報訊】監警會刊登新一輪個案調查結果,其中一宗涉及警員在押送程序濫用連手鐐鏈帶(俗稱解犯鏈),被指控「濫用職權」及「疏忽職守」。最後監警會將指控分類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及「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

有關投訴人為一名老翁,當時他於街上派發傳單,並放置一架手推車於行人路上。兩名食環署人員巡查並嘗試移走該架手推車。投訴人推撞食環署人員及箍頸,最終被帶返警署扣查。投訴人於拘留期間表示腳部受傷,要求送院治理,警署值日官決定使用「解犯鏈」押送老翁求診,但老翁認為身上的解犯鏈令他難堪,投訴該值日官「濫用職權」。投訴警察課的調查顯示,值日官知悉投訴人被拘留時情緒激動,為防止投訴人潛逃,決定授權使用解犯鏈。

未按程序記錄原因

惟監警會審視調查結果,認為投訴人年事已高加上有腳傷,由兩名警務人員押解求醫,理應不易逃脫,監警會又發現值日官雖表示已審慎考慮使用解犯鏈的原因及理據,但未有在其警察記事冊內記錄投訴人情緒不穩一事,監警會因此建議把「濫用職權」的投訴分類改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

此外,監警會亦發現值日官未有按既定程序記下授權使用解犯鏈的原因,故監警會再新增一項「疏忽職守」指控,並列為「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投訴警察課同意監警會的分類決定,分別警告和訓諭涉案的值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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