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警總內三度非禮女下屬 高級警司周毅剛罪成 官預告案件嚴重適合監禁
高級警司周毅剛被控三度在灣仔警察總部內非禮女下屬,經審訊後周四(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 3 項猥褻侵犯全數罪成。官指本案性質嚴重,監禁式刑罰適合,但考慮被告初犯,故先索取背景報告及事主創傷報告等,押後 7 月 31 日判刑,期間批准被告繼續保釋。
官拒接納二人為地下情關係
裁判官何慧嫻指,事主口供合情合理,裁定她是誠實可靠證人。對於辯方對事主口供有多項批評,包括說事主若在事發時大叫,便可把被告行為公諸於世,官拒絕接納,指當時在場人士專注聽取事主上司致詞,而被告是事主「上司的上司」,要在那個時刻引起全場注意,並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事。官亦拒絕接納被告聲稱兩人是地下情關係,指若事主是如他所描述的風騷、不掩飾對他感覺,則不可能兩人在發展地下情時,只局限在辦公室內拖手,又說成年人的地下情,如是像被告所說一樣,從沒私下訊息通訊,沒一起外出吃飯、遊玩或旅行,會是奇怪及膚淺。周毅剛聽取裁決時,不時口中唸唸有詞。被裁定罪成時他一度閉眼,被裁定全數罪成時,他一度微笑望向旁聽席。

被控 3 度非禮女下屬被告周毅剛(起訴時 49 歲),被控 2024 年 6 月 19 日及 2024 年 11 月 1 日,共 3 度在警察總部非禮女下屬 X。周毅剛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皓代表;案件由裁判官何慧嫻審理。早前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被告已被停職。控方案情主要由事主作供帶出,她說案發時是二級政務主任,被調入警隊的支援部,而周毅剛為其上司。首次非禮發生時,她正與周的秘書對話,「感覺有人拍咗我 pat pat 一下」,力度不似不小心,當時只見周突然在其身旁。
另外兩次非禮發生於同一場合,當時一行 10 數人在會議室內歡送將調職的長官,周毅剛突然走近與她並排,從後摸她臀部數分鐘,其後她因不想引人注意,但亦想有人幫她,故靠近其他同事,卻遭被告捉她的手,並放在他私人部位,期間周對她提及「我扯旗」,並嘗試從她腋下向前摸她的胸部,但她「夾實」手臂阻止。
周毅剛:兩人地下情關係 碰腰是自然動作
周毅剛則作供抗辯,指他與女友拍拖逾 20 年,其後與事主發展地下情。他否認非禮,反指是他感覺到事主對他有好感,例如在 24 年 6 月之後,事主曾以「嬌嗲」聲線對他說「Ian sir 你成日做運動,好 fit 喎」。周續稱,兩人在 9 月開始發展至拖手;10 月,事主要求他與女友分手,但他拒絕。11 月的歡送會,他被同事問起他與女友去旅行詳情,見到同場事主不開心,並被她追問詳情。他感到事主已不受控、怕她對他人提及兩人關係,於是靠近。
他承認當時碰過事主的腰,但否認有非禮動作,稱兩人有情侶關係,「係好自然動作」。
ESCC3151/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