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達明:黃之鋒周庭包圍警總案判刑與控罪性質不相稱

熱度170票  瀏覽3次 時間:2020年12月03日 18:09

張達明:黃之鋒周庭包圍警總案判刑與控罪性質不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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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達明說,三人包圍警察總部一案的刑罰與控罪性質不相稱,認為法官考慮了不應考慮的因素。(港台圖片)
張達明說,三人包圍警察總部一案的刑罰與控罪性質不相稱,認為法官考慮了不應考慮的因素。(港台圖片)

3名前香港眾志主要人物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因去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一案,昨日分別被判囚7至13個半月。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一個電台節目說,判刑與控罪性質不相稱,認為法官考慮了不應考慮的因素,如果3人上訴,看不到有加刑的可能。

他說未經批准集結不涉及擾亂行為而可能引致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元素,只是無跟規定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以往有人不申請通知書,但只要是和平進行,當局以往都未必會檢控。

張達明認為,法官今次似乎將一些不和平的情節,放在黃之鋒及周庭等人身上,違反法律原則,如果當日他們知情並參與涉及不和平的元素,就應控告非法集結罪,這個情況下有關判刑就可能講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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