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覆核DQ區諾軒今裁決

熱度342票  瀏覽2次 時間:2018年3月29日 09:44
黃大海(前左)和王國興(前右)「擊鼓鳴冤」,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區諾軒以議員身份行事。(羅錦鴻攝)

司法覆核去挑戰今次補選結果是否合適的法律程序,兩名答辯人均質疑黃用錯法律程序,要求法官駁回申請及下令黃支付訟費。

黃大海的律師表示,黃原本想要求法庭頒發臨時強制令阻止政府把區諾軒當選的結果刊憲,以及阻止區就職,而現在改為要求法庭在案件判決時頒發強制令,下令選舉主任刊憲澄清區諾軒的當選屬無效和作廢,因此要提出司法覆核。

申請人昨聆訊前擊鼓鳴冤

區的律師指黃今次是明顯地用錯法律程序,而正確的程序可能是選舉呈請,或者是取消議員資格(DQ)的《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但肯定不會是司法覆核。選舉主任鄧如欣的律師則引用上訴庭案例指,提名無效屬選舉關鍵性的欠妥之處,如果黃質疑區的提名無效,應該採用選舉呈請程序,而選舉呈請要有十名選民才可提出,黃為繞過單獨一名選民不能提出選舉呈請的規定,才會提出司法覆核。

申請人與協助他的工聯會前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昨於聆訊前,在法院外擊鼓鳴冤,又準備一個寫有「冤」的大紙牌,要求法庭公平審理。王國興指出,區諾軒過去曾焚燒《基本法》,主張自決等言行,這些都有確實根據,並早已轉交立法會補選港島區選舉主任鄧如欣,惟鄧仍准許區參選,王批評是明顯違反《基本法》及不公義,冀法庭裁定區的議員資格無效。

案件編號:HCAL 409/2018



















" data-reactid="22" style="margin: 0.8em 0px 0px;">【本報訊】自稱是港島區選民的商人黃大海,指早前於立法會港島區補選勝出的新任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曾於二○一六年十一月焚燒《基本法》而不應有參選資格,就此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選舉主任確認區獲提名參選有效的決定,以及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區再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高院昨就案件開庭聆訊,並押後今早決定是否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給黃。

申請人黃大海、兩名答辯人區諾軒和選舉主任鄧如欣均由律師代表出庭向法官陳詞,三方的爭議重點是黃採用司法覆核去挑戰今次補選結果是否合適的法律程序,兩名答辯人均質疑黃用錯法律程序,要求法官駁回申請及下令黃支付訟費。

黃大海的律師表示,黃原本想要求法庭頒發臨時強制令阻止政府把區諾軒當選的結果刊憲,以及阻止區就職,而現在改為要求法庭在案件判決時頒發強制令,下令選舉主任刊憲澄清區諾軒的當選屬無效和作廢,因此要提出司法覆核。

申請人昨聆訊前擊鼓鳴冤

區的律師指黃今次是明顯地用錯法律程序,而正確的程序可能是選舉呈請,或者是取消議員資格(DQ)的《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但肯定不會是司法覆核。選舉主任鄧如欣的律師則引用上訴庭案例指,提名無效屬選舉關鍵性的欠妥之處,如果黃質疑區的提名無效,應該採用選舉呈請程序,而選舉呈請要有十名選民才可提出,黃為繞過單獨一名選民不能提出選舉呈請的規定,才會提出司法覆核。

申請人與協助他的工聯會前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昨於聆訊前,在法院外擊鼓鳴冤,又準備一個寫有「冤」的大紙牌,要求法庭公平審理。王國興指出,區諾軒過去曾焚燒《基本法》,主張自決等言行,這些都有確實根據,並早已轉交立法會補選港島區選舉主任鄧如欣,惟鄧仍准許區參選,王批評是明顯違反《基本法》及不公義,冀法庭裁定區的議員資格無效。

案件編號:HCAL 40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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