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披露在美公开市场投资
针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提交的资产组成相关材料的消息,中投公司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电话询问时表示,中投公司做出的披露是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3(F)条的规定进行的。
美国证券交易法13(F)条规定,如果一个投资管理机构(包括下属SPV),在任何一个月末或者年末持有13(F)证券的公平市场价值累计达到或者超过1亿美元,必须在下个年度的规定时间内向SEC按季度提交13(F)表格,进行持股量披露。
这位人士表示,这是中投公司第一次向SEC递交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今后仍会按有关的法律规定按时披露。
这位人士同时强调,披露的96亿美元仅仅是中投公司公开市场自营的部分投资,并不包括中投公司外部管理人的投资情况,后者的资产规模远远大于前者,因此这份资产情况并不体现中投公司的资产配置情况以及实际投资情况。
中投公司于早些时候(2月5日)向SEC提交了一份资产组成相关材料的文件,该文件显示,中投公司共持有84支美国公司股票,现市值约为96.27亿美元。投资主要集中于金融、矿业和上市交易基金,同时也涉及消费品、高科技、电信和制药等众多行业,包括苹果公司、等多家全球著名企业。
据了解,13F表格要求信息披露的证券有一个准确的范围,只有在这一范围内的证券才需要披露,因此外界早已熟知的中投公司对百仕通(Blackstone Group)的投资并不需要披露,因为中投对百仕通最初的投资并不是简单的股票,而是另一种产品。
2007年8月,中投公司以30亿美元的价格获得了百仕通集团1.01亿股,2008年10月又在公开市场增持至12.5%。
据了解,13(F)条的规定并非新规,但中投公司向美国SEC提交有关文件的行为则是全球所有主权财富基金中唯一的一次。分析人士表示这与各家机构的操作风格有关,很多主权财富基金在公开市场投资时都会通过种种路径规避有关的披露要求。
“这一方面显示了中投公司愿意遵守投资接受国的有关法律,另一方面也表现了中投公司愿意遵从圣地亚哥宣言的态度。”分析人士说,2009年8月,中投公司还对外公布了首份年报。
楼继伟日前在《》周刊撰文指出,目前中投公司大部分境外投资资金是通过外部管理人来管理的,未来将逐步对市场效率和深度较好的发达市场增加自营比例。
根据Dealogic的统计,对金融业的投资占据了中投公司所有投资的52%,共计五件交易案,涉及85亿美元。其次是能源利用业,占总投资额比达18%,共计29亿美元。
Dealogic的报告还指出,从2007年到2008年,中国海外投资额增长近1倍,由254亿美元上升至503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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