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威嚇逼簽九萬療程 必瘦站三職員脫罪

熱度162票  瀏覽4次 時間:2016年7月27日 11:16

【星島日報報道】醫學美容集團必瘦站的美容總監及兩名職員,涉前年向女顧客聲稱頸及胸部生疣會擴散全身及病變致癌,疑令住劏房的女顧客恐慌下購買九萬元除疣療程。三人被控威嚇營銷涉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經審訊昨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並獲訟費。裁判官對職員有否提到「疣」及「癌」存疑,又指即使療程期間涉冗長游說等不當行為,亦需具體證據方能定罪。

  三名被告分別為必瘦站的美容總監林淑麗(五十歲)、區域經理劉穎賢(三十三歲)及治療師馮穎欣(三十歲),共被控兩項「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涉前年十一月在旺角朗豪坊必瘦站分店,向三十九歲的許姓女顧客推銷時,騷擾或施加不當影響,當時許正接受價值一千八百元的去斑療程,最終卻簽單九萬元買下除疣和保養療程。三被告否認控罪受審,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

  裁判官蘇文隆昨裁決時指,女事主雖投訴被職員「疣變癌」的說法威嚇,亦曾向消委會提交上千字的投訴信,但信中隻字未提「癌」字,而她曾向皮膚科醫生求診,亦未有提及癌變憂慮,質疑她若在恐慌下購買療程,為何不向醫生查詢,直至案件轉介海關,才在口供中提到職員稱疣可致癌。蘇官反問「點解個癌字咁遲先出來?」,對職員有否在療程中提及生癌存有懷疑。

  蘇官續指,女事主住在劏房,卻為療程花費大額金錢,期間可能被施壓、受到冗長游說或不清醒,但因刑事罪行有較高定罪標準,即使推銷過程中疑有不當行為,控方亦需具體說明違法行為及犯事人,方能定罪。再者,蘇官認為女事主是成年消費者,對自己的外貌亦有信心,曾明言不會輕易受美容療程打動,應該有足夠能力保護自己,免受職員的游說影響。

  三被告脫罪後,當庭申請訟費獲批,金額則有待釐定。海關回覆指,會研究有關判詞,以決定是否需要作出跟進行動。

  案件編號:觀塘刑事六○○八--二○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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