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富戶隱瞞擁逾千萬房產 罪成判囚2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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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一名公屋住戶在填寫資產申報表時,隱瞞其擁有或管有市值約1170萬元的房產,被法庭裁定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判處罰款2.4萬元及監禁2個月,緩刑24個月。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該名公屋住戶在去年5月向房署遞交一份資產申報表,而沒有申報擁有或管有任何房產。其後房署調查發現該公屋住戶刻意隱瞞擁有或管有房產,市值評估為1170萬元。最終該名公屋住戶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a)條,被控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案件今日於屯門裁判法院進行聆訊,主審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判處罰款2.4萬元及監禁2個月,緩刑24個月。

發言強調,署方打擊濫用公屋一向不遺餘力,提醒所有公屋住戶,如違反《房屋條例》第26(1)(a)條,即在填報任何資料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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