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囚三個月不影響參選

【星島日報報道】黃之鋒獲法官接納其求情陳詞,為免被禁參選而判囚僅三個月,根據《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任何人若被判監超過三個月,於未來五年內便喪失參選成為候選人及當選的資格。若然其「公民廣場」案上訴得直,他便可繼續參與未來的選舉。然而,「雙黃」尚有多宗官司及刑事案在身,難逃再被「加監」的機會。
「雙黃」尚有多宗官司
黃之鋒因在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公民廣場」而被控告,並於二○一六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另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不成立,被判社會服務令八十小時,後來遭律政司連翻追擊求改判囚,高院上訴庭終在去年八月改判他入獄半年,服刑六十九天後申請保釋等候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於本周二聽取各方陳詞,押後判決。
黃之鋒亦於二○一五年接獲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的「預約」,他被指涉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律政司至今只檢控佔中三子等九人,當中包括黃浩銘,他被控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以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兩項控罪,案件將於二月十三日預審。
另外,黃浩銘於二○一四年六月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規劃期間,參與非法集結,於二○一五年被裁定罪成,判罰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高院上訴庭接納律政司申請加刑,改判監十三個月,服刑一段時間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有關案件的終極上訴許可,將會在三子「公民廣場」案有結果後進行。記者 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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