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巨头”抱团敛财 “搞灯局长”案发牵出获刑9年网易新闻中心

熱度294票  瀏覽13次 時間:2009年9月20日 16:06

  原黔江市政所长贪贿被判9年

  经黔江区检察院侦办起诉,原黔江区市政所所长龚正勇涉嫌贪污受贿案有了进展。3月24日,龚正勇因贪贿69万元的犯罪事实(其中贪污47万元,受贿27万元)成立,一审依法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建委三“巨头”抱团敛财

  据介绍,该案系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原局长冉崇华受贿系列窝串案。在2000年10月至2004年9月冉崇华(已获刑)担任黔江区建委主任期间,许奉荃(另处)任该建委城建科科长,龚正勇任该建委市政所所长,在工程发包、划拨工程款等方面,该三人利用手中的职权,相互勾结“抱团敛财”。

  去年6月,冉崇华因涉嫌受贿300余万元被立案侦查,经深挖细查,先后挖出许奉荃、龚正勇涉嫌贪污受贿等大要案件。

  庭审自称“从犯”开脱罪行

  今年3月10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龚正勇多次为自己开脱罪行,认为收受龚某某15万元为经营利润所得,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同时辩解其在伙同许奉荃等人贪污公款32万元的犯罪过程中系从犯。该区检察机关却指控认为,龚正勇收受龚某某15万元,一直是以市政所长的身份实施的,龚某某给予的15万元“好处费”,其实质为权钱交易的结果;另外,伙同他人贪污32万元的犯罪事实,系共同预谋,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应对其共同贪污32万元承担责任。(记者胡晓 通讯员 周志刚)

  截至目前,龚正勇并未提出上诉。

  龚正勇贪贿“清单”

  2001年至2006年

  龚正勇利用其担任黔江区建委市政管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相关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先后六次收受成都市金牛区常明灯具器材厂负责人张某送的贿赂款共计12万元。

  2003年

  龚正勇还利用其担任黔江区建委市政管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包括许奉荃)采取收入不上账、虚增工程款等方式,侵吞单位公款42万元,其中,龚正勇个人实得赃款32万元。

  2003年至2006年

  在黔江区市政集资楼建设过程中,龚正勇利用其担任市政管理所所长和建房领导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工程承建人龚某某送的好处费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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