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嚴控網絡 監管直播支付 新例設明確罰則 禁危國安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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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嚴控網絡 監管直播支付 新例設明確罰則 禁危國安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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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嚴控網絡 監管直播支付 新例設明確罰則 禁危國安洩密
內地嚴控網絡 監管直播支付 新例設明確罰則 禁危國安洩密

內地擬加強互聯網訊息監管,國家網信辦周五(8日)發布《互聯網訊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包含六章54條內容,就互聯網訊息服務的設立、運行、監督檢查等方面作出規定,設立明確罰則,相較現行管理辦法,更把網絡直播、支付和網購等納入監管範圍【詳見附表】。

內地現行的《互聯網訊息服務管理辦法》及其增刊分別於2000年9月及2011年1月發布,共27條內容,當時對「互聯網訊息服務」的定義是「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訊息的服務活動」。而周五公布的《意見稿》則詳列定義指「為用戶提供互聯網訊息發布和應用平台,監管覆蓋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新聞訊息服務、搜索引擎、即時通訊、交互式訊息服務、網絡直播、網絡支付、廣告推廣、網絡存儲、網絡購物、網絡預約、應用軟件下載等互聯網服務」。

《意見稿》規定,從事互聯網訊息服務屬於經營電訊業務的,應當取得電訊主管部門許可;不屬於則應當在電訊主管部門備案。未取得電訊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訊息服務。

從事新聞服務須申請

不同行業亦有各自要求,如從事互聯網新聞訊息服務,應當向網信部門提出申請,網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從事文化、出版、視聽節目的互聯網訊息服務,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

針對國家安全,《意見稿》提出,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洩露國家秘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訊息,亦不得為有關訊息提供技術、設備支持或幫助。第22條還規定,互聯網網絡接入、互聯網訊息服務、域名註冊和解析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新增黑名單 拒准入3年

另外,新增黑名單制度,列入名單者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許可、備案,或3年內不得提供同類服務。編造、傳播險情、疫情、警情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資訊,情節嚴重者,處人民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中國全面收緊對平台經濟的監管,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首次明確提出「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此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此列為今年八大重點任務之一,螞蟻集團則被人民銀行等金融監管機構約談,市場監管總局亦對阿里巴巴集團「二選一」等涉嫌壟斷行為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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