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形象受著作权保护
本打算作为全球统一建筑形象的建筑设计方案,竟被另一家汽车销售商仿用,保时捷公司将对方告上法庭。案件经过两审后,法院最终认定保时捷公司建筑物形象著作权遭到侵权的事实成立。
案件回放
保时捷全球统一建筑形象设计遭复制
1999年7月22日,保时捷公司与荷兰赛普次德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赛普次德公司在保时捷公司于1997年举办的斯图加特——祖芬豪斯分部建筑物形象设计比赛中获胜,赛普次德公司无偿将其基于比赛作品以及该分部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著作权的所有使用权(即所有财产权益)转让于保时捷公司。
随后,保时捷公司对该设计进行了修订,并将该设计作为保时捷公司为正在或即将筹建的保时捷公司其他贸易机构制定的保时捷建筑导则的基础。藉此,保时捷公司将以统一的建筑形象出现在全球各地。
2003年12月,由北京百得利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北京保时捷中心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业,该中心是中国内地首家集整车销售、专业售后服务和全套原厂配件供应一条龙服务的保时捷3S店。建筑形象与保时捷公司在全球其他国家和地方的614个保时捷建筑具有共同特征,均是采用了赛普次德的设计方案。
2005年6月21日泰赫雅特公司在京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进口TechArt(泰赫雅特)品牌汽车销售等。但在该公司建筑物建设过程中,保时捷公司发现泰赫雅特公司的建筑物形象与自己公司的极为相似,于是泰赫雅特被保时捷以侵犯建筑物著作权为由告上法庭。
法庭调查
《保时捷建筑》属著作权保护范围
经法庭调查,2006年11月20日,保时捷公司取得2006-L-06050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保时捷公司以被转让人身份对赛普次德公司于2003年10月创作完成、于2003年10月在中国北京首次发表的作品《保时捷建筑》享有著作权。
在本案审理期间,保时捷公司认可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北京保时捷中心属于《保时捷建筑》。保时捷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中国各地以及其他国家所建的保时捷建筑的相关图片,表明相关建筑的特点和风格近似。泰赫雅特公司对此却不予认可,并提交了相关图片证明保时捷建筑在世界各地的特点和风格并不相同或近似。
经一审法院勘验,泰赫雅特中心建筑外观基本具备保时捷中心建筑作品的特征。未经建筑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作品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
案件判决
侵权建筑终审被判限期改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泰赫雅特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对涉案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予以改建,改建后的建筑不应具有与涉案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相同或相近似的组合建筑特征,并赔偿保时捷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泰赫雅特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业内人士表示,司法实践中涉及建筑物作品著作权的纠纷案件不多,本案判决可谓具有典型意义。本案中,法庭一方面综合分析了保时捷告涉案建筑作品的特征,认定该建筑作品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建筑作品;另一方面,法庭还在判决中支持了保时捷请求判令对方改建涉案建筑的诉讼请求,从根本上解决了侵权建筑与保时捷建筑外观造型的主要特征组合相同或者近似的问题,这对于在涉及建筑作品的侵权案件中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商报记者 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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