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安申延宏福苑業主大會 法官疑惑是否「夾硬嚟」 明日下午頒判詞

大埔宏福苑部分業主於4月29日提交聯署信,要求召開業主大會,作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的合安於最後回應期限時,即5月14日「壓線」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延後通知開會、以及召開會議的時間,至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日期。土審處於今日(6月1日)開庭處理有關單方面申請替代送達的聆訊。合安一方指出《土地審裁處條例》藴含了審裁處擁有延長通知開會、以及召開會議期限的司法管轄權。法官林展程宣布將於明日下午3點頒下判詞。
早前提出延後通知開會申請的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答辯人是全體宏福苑業主。林官今關注合安方有否就申請收到任何反對通知書,並表示法庭有收到非法律文件的信件支持申請。代表合安一方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表示沒有收到反對通知書,並確認合安在宏福苑1984個單位中擁有1601個單位的聯絡方式。
合安方回應林官查詢指開會權利是實質權利,林官亦指此是作為業主很重要的權利,管理方在不少於5%業主要求下須在合理時間內召開業主大會,根據立法機關,通知召開及實際召開期限是14天和45天。雙方遂引述法例及案例討論林官是否有司法管轄權延長通知召開或召開業主大會的時間,合安方表示,雖《建築物管理條例》沒有表示審裁處有此權利,但《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0條藴含了審裁處擁有延長上述期限的權利。
林官指出合安現時尚未違反6月13日召開業主大會的要求,卻提交申請讓法庭延長期限,以使其不違反上述要求;並指出由於這是合安的單方申請,他須從另一方的角度思考,質疑合安方指延長通知召開時間等於延長實際開會時間,疑惑這是否「夾硬嚟」。
林官續指若合安方的說法屬實,那法庭權利豈不是很大,是不是只要有合安方所說的「正當理由」就可以在其有難處時給予「走盞位」;並指出合安現時尚未有暫定召開大會的日期,卻要求法庭延長時間。
據入稟狀提出兩項延長時間申請,包括延後原定5月13日或之前通知居民開業主大會的日期,以及6月13日或之前召開業主大會的期限。合安未提出其認為需要延長的時間,在入稟狀中尋求押後至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時間。
合安又提到,由於大火燒毀宏福苑,《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下通知法團會議的方式均不適用,合安尋求審裁處給予指示如何通知業主有關會議。入稟狀中提到2個「法律問題」,包括土審處有無權力延長召開和舉行會議時間,以及應否指示合安向業主送達會議通知的替代方法。
入稟狀又提到若有任何答辯人反對申請,須在21日內或審裁處所規定時間內,親身去審裁處提交反對通知書。
案件編號:LDBM 74/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