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足協修規 要求告知公眾球星出場條款
中國足協印發新修訂的《中國足球協會國際賽事備案與監管規程》,規定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完善售票條款,在啟動售票前,告知公眾主要球星出場條款及一旦違約後的處理方案,並將有關方案在售票方案(售票條款)中予以明確。
規程又要求所有非中國足協主辦的國際賽,賽事主辦方應通過國際足聯認證的賽事經紀人組織和聯絡球隊參賽,並向中國足協進行備案。
在國際組織批複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不得進行賽事「確認性」及「事實性」宣傳,不得開展任何基於賽事已經獲批前提下的宣傳活動。
中國足協印發新修訂的《中國足球協會國際賽事備案與監管規程》,規定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完善售票條款,在啟動售票前,告知公眾主要球星出場條款及一旦違約後的處理方案,並將有關方案在售票方案(售票條款)中予以明確。
規程又要求所有非中國足協主辦的國際賽,賽事主辦方應通過國際足聯認證的賽事經紀人組織和聯絡球隊參賽,並向中國足協進行備案。
在國際組織批複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不得進行賽事「確認性」及「事實性」宣傳,不得開展任何基於賽事已經獲批前提下的宣傳活動。
對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 | |
當前平均分:0 (0次打分) | |
|
|
對本篇資訊內容的質量打分: | |
當前平均分:0 (0次打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