龕場牌照最長十年期 45項要求交11部門批

熱度274票  瀏覽0次 時間:2017年11月07日 09:40
私營骨灰安置所申領牌照須符合四十五項要求,牌照最為十年。

【星島日報報道】《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今年六月生效,規定私營骨灰安置所需申領牌照才可出售或新出租龕位。私營骨灰安置所事務辦事處昨日解釋最新牌照及營運細節,申請人有最多六年時間符合多達四十五項要求,並由食環署、消防處、運輸署等十一個部門審批,並可獲批最長十年有效期的牌照。牌照規定,處理龕位交易必須有書面協議,且出租一年以上的合約,持牌人需向當局提供財務報表證明龕場營運具持續性,買方亦享有十四日冷靜期。

政府近年有意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至《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今年六月生效以來,所有私營骨灰龕暫時不可出售或新出租龕位,需待牌照獲批後才可進行買賣。私營骨灰安置所事務辦事處上星期於網站上載《私營骨灰安置所牌照及其他指明文書申請指引及表格》,公布最新牌照申請詳情,在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前參與「通報計畫」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將可在今年十二月三十日,至明年三月二十九日期間提出牌照申請。申請者需在表格上自我評估是否符合多達四十五項的要求,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再由食環署、消防處、地政總署、土地註冊處等十一個部門進行審批。

發牌委員會主席賴黃淑嫻表示,「如果是一些地方未能夠符合,可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最多兩次,每次不超過三年,讓他們有時間去符合規定」。牌照有效期最長為十年,不可超過租約或地契的年期上限,假設某私營骨灰安置所租約僅有五年,則牌照有效期最長只有五年,龕位的年期亦與此掛鈎,則不可出售或租出超過五年的龕位。對於為數不少骨灰龕安置所不符合地契要求,副主席葉國謙指,只要申請人符合要求後可向規劃署申請規範化,成為合法用地。

申請人亦需填寫《申請摘要》,等待審批期間貼於骨灰龕場所當眼位置,讓附近居民得悉並向當局發表意見。每個申請個案將設有公開會議,申請人到會議解答委員會提問,賴太指希望會議更有效率,及讓更多市民得悉會議內容,因此會讓市民從網上廣播形式觀看會議。

營運方面,日後私營骨灰安置所與消費者進行龕位交易時,須簽署書面協議,賴太稱「不可以口頭,或者沒有記載,或只有一張香油紙」,當中賣方必須為持牌人,不能為中介公司,且買方可享有十四天的冷靜期,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為避免賣方巧立名目,協議上亦要列清出售內容,在你情我願下達成協議。

若非年租或月租交易,出租年期逾一年以上,賣方須向當局提供財務方案,「例如設立專項基金只用作往後營運及維修,不能用作其他用途,並經核數師每年提交核數報告」,證明持牌場所有能力營運完成該出租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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