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終極上訴」獲批 終院明年2月審兩日
【星島日報報道】商業電台首席智囊陳志雲任職無線電視業務總經理期間「秘撈」,收取11.2萬元利益,律政司幾經波折上訴得直,「志雲大師」罪成兼輕判罰款8.4萬元,雖逃過牢獄之苦,但仍向終審法院提交申請上訴許可的文件,務求推翻定罪,終院今批准陳志雲上訴許可,終院三位常任法官定於明年2月21日處理,預計正式處理「終極上訴」須時兩天。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指,《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含有兩項元素,包括陳志雲的行為是否與無線電視業務有關,以及是否有意圖影響或干預主事人事務或業務。
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狀謝華淵表示,「有意圖」是控罪重要的定罪元素,惟上訴庭僅考慮陳的行為忽略了陳是否有意圖影響或干預無線電視業務。控方必須同時證明上述兩個元素才能將之定罪。
鄧國楨常任法官提出疑問,為何另一名藝人黎耀祥都有接「街外」工作,為何黎耀祥卻沒有問題。代表控方的資深大狀郭棟明解釋,黎耀祥和陳志雲情況不同,因為黎是合約形式,其街外工作沒有受到限制。
法庭記者:徐曉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