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報道】法庭最終裁定七警較輕罪名、交替控罪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而非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法官在裁決書中解釋,據上訴庭的案例,一個17個月大嬰兒遭受全身嚴重的瘀傷和擦傷,上訴庭會視乎實際情況考慮傷勢是否嚴重,以及受傷害的影響,而判斷其是否屬嚴重傷害,如一個六尺高成年人被襲擊後的傷勢,其嚴重程度遜於老弱殘人士或小童。
主控官指出曾雙手扣身後,無法防禦因此是易脆弱、受傷的人,法官就此表示反對,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曾當時不是一名身體健全的人,引上訴庭案例指「身體易損」(physically vulnerable)為「身體殘障」(physically disability),故雙手扣後不在此列。
法官不信納曾的面部、頸部左側、左側肩膊和鎖骨、左側腹牀和右側腹牀大部分傷勢以及胸部和背部部分圓形微紅瘀傷為嚴重身體傷害,但信納是造成身體實際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