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仍生效 戴罩逛街不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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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仍生效 戴罩逛街不違例

《禁止蒙面規例》在2019年發生社會事件時訂立,並沒有設定失效日期。
《禁止蒙面規例》在2019年發生社會事件時訂立,並沒有設定失效日期。

【本報訊】實施近3年的口罩令由今日起取消,惟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而實施的《禁止蒙面規例》至今仍生效,政府昨表明現階段不會處理禁蒙面法事宜,市民關注日後因不同理由而戴口罩會否干犯禁蒙面法。法律界人士指,市民戴口罩逛街或參加婚禮等日常聚會並不違法。

針對遊行集會時蒙面

禁蒙面法因應2019年反修例事件,當時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條訂立,於2019年10月5日起生效,此例與口罩令不同,並沒有設定失效日期。根據條例,在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按《公安條例》進行(獲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遊行及集會,只要該人士無合理辯解下使用蒙面物品,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一年。

該條例於2019年11月被高等法院裁定違憲,其後政府上訴,直至2020年12月21日,終審法院裁定政府終極上訴得直。由於政府沒有就禁蒙面法第5條,即「警務人員有權要求身處公眾地方人士除去蒙面物品」違憲的裁決上訴,因此該條維持失效。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簡單而言,市民戴口罩參加任何形式的公眾集會都有機會違法,因該法例是要辨識身份,故市民即使參與合法集會都應避免蒙面,惟一般戴口罩逛街,或參與婚禮等聚集情況而戴口罩,則不會違例。

保安局日前回覆本報查詢時確認,禁蒙面法現時仍生效,相關規定並不受口罩令是否生效而影響,政府會適時作出檢討。昨日港府亦指口罩令與禁蒙面法是兩回事,口罩令是處理公共衞生問題,現階段不會處理禁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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