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案疑人投訴總督察亂通緝

熱度271票  瀏覽0次 時間:2017年9月12日 10:15
監警會主席郭琳廣稱,市民投訴警察時,有責任確保所提供資料真確。

【星島日報報道】監警會最新一期通訊揭發,一名總督察調查一宗懷疑盜竊案件,因下屬無法尋找外籍嫌疑人士,將他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及後當他在機場離港時被捕。外籍投訴人不滿警方無足夠證據下,將他列入黑名單並作拘捕,涉疏忽職守。投訴警察課起初堅持總督察無錯,監警會覆核指總督察未取得很強證據支持,即下通緝令的做法草率,嚴重影響投訴人的人身自由,裁定投訴證明屬實,總督察需接受訓諭,但毋須記錄在檔案。

今年上半年,監警會共接獲七百七十六宗經投訴警察課轉介的投訴個案,當中逾四分之一,投訴警務人員涉以毆打、誘導或恐嚇等不當手段逼人招認,或揑造證據、調查不足或偏頗。另有四十四宗投訴個案屬證明屬實、無法完全證明屬實或未經舉報證明屬實,包括認人手續出錯及證物處理不當等。

其一投訴個案,一家公司總經理報警稱被解僱的外籍投訴人,在搬離公司提供的員工住所時偷走約二萬元傢俬。負責調查的總督察指使下屬用不同方法聯絡投訴人不果,考慮到他很大機會離港,將他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

投訴人認為涉事傢俬是公司大老闆在外地聘請他來港工作時所贈送,雙方無任何書面或口頭協議日後如何處置傢俬,不滿警方在證據不足下仍拘捕他,涉疏忽職守。

投訴警察課最初認為總督察「別無他選」,故「並無過錯」。監警會質疑將投訴人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的決定需有很強的理據支持,但報案人未能提供公司實際損失、失竊傢私詳情及相關會計記錄等資料。副秘書長梅達明昨直指總督察做法過於草率,故疏忽職守指控證明屬實。

另一名投訴人是的士司機,目睹其的士被一群醉漢拍打,他與友人上前制止,雙方動武,最後警方到場拘捕投訴人、友人和其一醉漢,負責調查的女督察,着下屬要求三人以「簽保守行為」了事。投訴人稱自己被打拒簽,投訴女督察疏忽職守。監警會查證,指女督察未充分評估所有證據,且投訴人及友人傷勢遠較醉漢嚴重,指控應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女督察需接受訓諭,亦毋須記錄在檔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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