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Day9 控方擬引9段國安法後片段指證各被告 官指其中2段僅可用於發言者

熱度1票  瀏覽0次 時間:2026年3月10日 09:07
法庭線
支聯會案Day9 控方擬引9段國安法後片段指證各被告 官指其中2段僅可用於發言者
支聯會案Day9 控方擬引9段國安法後片段指證各被告 官指其中2段僅可用於發言者

支聯會被指煽顛案周一(9 日)踏入第九天審訊,控方引「共謀者原則」擬將 9 片段用作指證 3 名被告(見內文表),該些片段屬於個別被告在《國安法》後的公開發言。法官聽罷陳詞,指其中兩段何俊仁李卓人的發言,不能用作針對不在場被告,只可用作指證發言者。

法官番質疑,該兩段發言與支聯會串謀之關係。控方指,認為李卓人質疑「邊個有權話邊個愛國」,顯然是批評中共,與支聯會一貫立場一致,「就係借住任何社會時事議題,無論喺香港或任何地方發生,都會兜個彎帶返去批評中國共產黨」。

審訊下午續,將處理李卓人一方的毋須答辯陳詞。

控方擬以個別被告發言
指證全部 3 人

控方案情在 2 月初完成(見報道),案件周一早上 10 時續審,但因技術問題延遲約 50 分鐘開始,並首先處理「共謀者原則」爭議。

廣告

綜合庭上,控方擬引「共謀者原則」,把 9 段在《國安法》生效後,由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個別所作的發言,用作指證發言時不在場的被告。被告支聯會一方對爭議保持中立。控方提及,將另引「識別原則」針對支聯會。

法官李運騰指,是日僅處理能否把證據納入「共謀者原則」應用的「可接納性」,而法律上要達至「可接納」有 3 項原則:

第一,控方有責任提供合理證據,證明涉案串謀存在,而涉案被告是該串謀的成員之一。第二,控方擬引「共謀者原則」呈遞一些發言或行為,而兩者都需是為「促進串謀」而作出。第三,有關言行不止適用串謀者,亦適用於聯合犯案(joint offences)。

官裁定 7 片段
可用作指證不在場被告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認為其中兩片段未達到以「共謀者原則」納入為證的標準,即未滿足促進串謀或共同犯罪而作出的言行此一條件,但官指,兩片段仍可用作指證發言者本身。至於其餘 7 段發言片段,控方則可引「共謀者原則」用作指證其他不在場被告(見下表)。

廣告

官又強調,是次裁斷只處理證據可接受性的問題,稍後才處理證據比重。

兩段不獲接納以「共謀者原則」作證據的片段,分別為何俊仁在 2020 年 7 月 1 日七一遊行接受傳媒訪問片段,以及李卓人在 2021 年 3 月 2 日,於西九龍法院外接受記者訪問的片段。

控方:七一遊行何俊仁發言
語境為支聯會綱領

法官在控方陳詞時,多番質疑該兩片段與本案串謀的關係。針對何俊仁的發言,法官李運騰關注,七一遊行並非支聯會組織的活動,何沒有表明以甚麼身分發言,亦沒有提及支聯會及「結束一黨專政」綱領。

廣告

就何俊仁在片段提及「我哋呢班係有信念嘅人、有意志嘅人」,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指,何意指「志同道合嘅朋友」,可以推論其發言的語境,是包括「佢不嬲做緊嘅嘢,包括支聯會嘅領導階層」。

李運騰指出,何的語境似乎是圍繞七一遊行,「志同道合」者可以單指參與遊行的人。黎認為「單獨咁切割嚟睇就係」,但若「正確理解」何的語境,「我哋控方認為,佢哋用咁明顯嘅嘢,講晒志同道合嘅人,我哋認為包括埋支聯會一路鼓吹嘅綱領」。

官:發言集中反《國安法》
控方:可推論有關「結束一黨」

法官陳仲衡質疑,即使遊行參與者與支聯會可能有重疊,「但你唔會話就係同一班人㗎嘛?」李運騰亦認為,發言的上文下理似乎集中在反對《國安法》,擔心可被送到內地受審,而非「結束一黨專政」。

廣告

黎嘉誼指同意法官的觀察,但重申整段言論是代表了支聯會的立場。黎又引述何俊仁提及「我哋呢班係有信念嘅人、有意志嘅人」、「我哋會受到好大壓力,但係我哋會仍然存在」等,指重點在於包羅了「志同道合」者,上文下理可推論與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有關,因為「如果係搞七一遊行,咁同國安法有咩關係呢?但係如果同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有關,就可以推論,佢先可以話俾人打壓」。

控方:李卓人談「愛國者治港」
核心仍是批評中共

至於李卓人的發言。李運騰關注記者雖然問及「結束一黨專政」,但李卓人似乎沒有直接回應對「結束一黨專政」的取態,轉而談及對「愛國者治港」的立場,質疑「邊個有權決定邊個愛國?」這似乎是針對在香港的執政者,而非內地政制及「結束一黨專政」主張。

廣告

黎嘉誼則表示,記者問題的核心在於「結束一黨專政」,故李卓人的回應「好難講唔係就住問題咁答」,雖然他的回應沒有重複「結束一黨專政」的字眼,但亦明顯針對批評中共,這呼應了控方一向的立場,即「支聯會不嬲嘅做法,就係借住任何社會時事議題,無論喺香港或任何地方發生,都會兜個彎帶返去批評中國共產黨嘅」,雖然李回答時是談論「愛國者治港」,但核心仍是批評中共,「同支聯會、同佢個人『結束一黨專政』,鼓吹呢個非法目標係一貫」。

官:難以聯想至「結束一黨」

李運騰亦關注,李卓人的發言談及溫和民主派亦被檢控,與本案有何關係?黎嘉誼稱案中證據可見,支聯會亦屬於李所指的「溫和派」,發言可聯繫到支聯會。

廣告

陳仲衡質疑「我哋嘅困擾就係睇呢個訪問問題,要聯想幾多先至聯想到『結束一黨專政』呢個指控呢?」黎回應指理解法官的擔憂,但認為「唔需要聯想太多,其實控方提出嘅證據,已經劃分咗個確切嘅範圍」,重申控方主張上述是在「共謀者原則」下可以接納的證據,「如果太虛無縹緲、完全講唔到同本案證據有關,我哋都唔會嘗試去講出嚟」。

沈士文:何俊仁、鄒幸彤發言
無關「結束一黨專政」

李卓人的代表大律師沈士文表示,已在書面陳詞表達一些反對控方應用「共謀者原則」的理據,指李要為自己在 2020 年 7 月 1 日、即《國安法》生效後的發言負責,但不知為何控方要把李的發言,放入「共謀者原則」範圍內,再用來針對李卓人。

廣告

李運騰指,共謀者原則若適用,就不僅針對個人,而是會「針對埋其他人」。沈士文澄清,辯方的意思是控方毋須把李卓人的言行,置在「共謀者原則」下針對李卓人自己。

陳仲衡指,控方在此起用李卓人的發言是用來針對何俊仁和鄒幸彤;控方亦有引用他人在李卓人不在場時的言行針對李。沈指同意,但指控方引用涉案言行時,並沒區分李卓人的發言是否用於他人身上。

沈其後再指,控方擬以「共謀者原則」引用何俊仁、鄒幸彤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後的發言,但沈認為內容與本案審訊重點「結束一黨專政」並沒關係,因有關發言只涉兩大範疇,一為本港發生之事例如《國安法》,二為內地之事,而兩者都與「結束一黨專政」無關,未能達到運用「共謀者原則」的條件。

鄒幸彤:李卓人美國聽證會發言
非支聯會主席身分

自辯的鄒幸彤指,9 段控方擬引「共謀者原則」運用的片段中,她擬反對當中 3 項,包括李卓人於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支聯會主席以外的身分,應邀出席美國國會聽證會的發言內容。

廣告

3 名法官先後質疑。李運騰指,李卓人在聽證會上有提及自己是支聯會主席,並提及支聯會綱領包括「結束一黨專政」。陳仲衡補充指,李卓人「劈頭第一句」就介紹自己是支聯會;黎婉姫亦指,李卓人緊接指過有 31 年來做過甚麼,亦有平台涉「結束一黨專政」相關。

鄒幸彤重申,李卓人當時受邀出席的身分並不是支聯會主席,會上亦是以香港議員來介紹他,強調該次聽證會並不是推動支聯會或促進串謀的場合,李卓人只是以香港議員身分回答問題。

廣告

鄒續指,李卓人一直都有支聯會主席身分,但不能說他以個人身分出席場合時,都是以支聯會身分行事、推動串謀,同時亦「唔係話任何場合提到支聯會,就推動緊支聯會嘅串謀」。李運騰反駁指雖然李卓人受邀時不是支聯會主席身分,惟他發言時是以此身分發言。

何俊仁受訪提「結束一黨專政」
鄒幸彤:綱領非支聯會獨有

另一項鄒幸彤反對引「共謀者原則」的片段,是何俊仁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辦公室內受訪。

李運騰指何在訪問稱「⋯⋯我覺得我仍然都係需要面對呢個咁嘅環境,係要堅定,我覺得恐懼畏縮逃避唔係一個我要選擇嘅路,我好多次同志同道合嘅朋友呀,留喺香港,我哋都會做返我哋覺得係有意義嘅事,包括會向暴政說不,包括我哋會堅持要結束一黨專政,包括我哋要求民主嘅中國」。

李續指,何俊仁此處提及「結束一黨專政」,又指會「堅定、唔會退縮」,可否理解成「佢係同其他人講話我唔褪㗎喇,間接鼓勵其他人都唔好褪呢?」

鄒指,即使何俊仁有此意思亦是其個人立場,「呢個唔好褪嘅立場,唔係支聯會獨有嘅」。李運騰指「結束一黨專政」明顯是支聯會綱領。鄒反駁指,此綱領並非支聯會獨有。李運騰重複問,何提及自己與「志同道合朋友都唔係褪」是否「間接鼓勵其他人唔好褪」?鄒指如引此界定串謀則定義太闊,「真係唔知條線畫到幾大」。

鄒再指,「結束一黨專政」是一般支持民主的朋友都會支持的目標或理想,整個訪問不止鼓勵「結束一黨專政」,原則上不可把整個訪問引「共謀者原則」運用。

控方擬引「識別原則」針對支聯會

此外,庭上亦就證據如何應用於首被告支聯會一事商討。律政司黎嘉誼指,控方是依據普通法下的「識別原則」(identification doctrine),把各人言行應用於支聯會,因據該識別原則,被告是以支聯會幹事、常委等身分,替身為「法人組織」的支聯會行事,牽涉「指導意志」(directing mind and will),若法庭滿意證據,可以把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 3 人的犯罪意圖,「代表埋支聯會」。

HCCC155/2022


頂:0 踩:0
對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
當前平均分:0 (0次打分)
對本篇資訊內容的質量打分:
當前平均分:0 (0次打分)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