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報道】23歲的士乘客因車資問題與司機發生爭執,其間將司機拖出車外拳打腳踢。他早前承認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判監12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今日頒下判詞,指原審署任主任裁判官周燕珠在考慮判刑時,接納了控方透過電話詢問事主的傷勢,是原則上犯錯,故判上訴得直,改判上訴人陳文迪入獄10個月及賠償5000元給事主。
法官在判詞提及,檢控主任在庭上所提供的資料是不應被採納,如果裁判官當時認為需要得到事主的最新情況,應要求索取一份新的醫療報告,辯方可藉此預備進一步求情理據。
法庭記者:梁瑞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