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審查員須考慮電影會否不利國家安全 違者最高囚3年及罰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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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例審查員須考慮電影會否不利國家安全 違者最高囚3年及罰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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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例審查員須考慮電影會否不利國家安全。資料圖片
政府擬修例審查員須考慮電影會否不利國家安全。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表示,特首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將電檢條例修例草案9月提交立法會審議。邱騰華指,政府審定現有條例覺得需要作出修訂,修例簡單、直接,鞏固法律基礎,在電影檢查工作充分體現審查危害國家行為。

邱騰華說,提交立法會的修訂案有四個大建議,包括明文規定電影檢查制度,必須考慮有否不利國家安全,審查員要充分考慮國家安全因素,提供清楚的法律支持。

修例容許政務司司長就不利國家安全的電影,要求電影監督撤銷已經發出的准許證明。他舉例,在新法律生效之前,已經有一些電影作出審定,有需要附加新的權力,撤銷原有的證明。

修例又提出,如果審查當局認爲電影不利於國家安全,審查員需要更時間審核,賦權上商經局長延伸時限,每次不多於28日,以容許詳細審慎研究審核決定,以及徵詢律政司意見。

在現行的機制下,送審電影的上訴會透過審核委員會處理,邱騰華指出,修例列明如果上訴電影涉及國家安全事務,則無需委員會處理。

修例又提出運作上的修訂,包括賦權電影審查當局,有權力要求提供電影上映資料例如日期、時間、地點,現行未必是寫明,以便獲得授權的監督或持法庭手令人員進行上門執法。

邱騰華又指,修例又提升了自1999年沒有更新的罰則,他指相隔多年罰則效用已經相對低,參考現行其他法例罰則,最高監禁3年及罰款100萬元,強調適時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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